商务部近日印发《商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确定在北京等10个城市开展商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意见》提出,推进商务领域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是商务系统简政放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此次试点范围涵盖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拍卖、典当、商业特许经营、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等领域。具备条件的地区可结合实际进行更大范围的综合执法。基础较好、条件相对成熟的非试点地区要参照试点地区工作要求推进工作。
《意见》显示,试点地区包括北京市、山西省(忻州市)、黑龙江省(大庆市)、江苏省(徐州市)、安徽省(蚌埠市)、福建省(福州市)、河南省(鹤壁市)、湖北省(荆门市)、广东省(广州市)、贵州省(贵州市)共10个城市。
《意见》表示,试点省(市)于2016年1月底前将试点地区工作实施方案报至商务部,并于每月10日前报送上月工作进展。试点工作在2016年底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