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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加强国税地税互相委托代征税收

2016-01-11 08:24:19   来源:   

为贯彻落实中央《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中关于加强国地税合作的要求,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加强互相委托代征税收,并明确了互相委托代征税收的范围、职责分工、票据使用、责任界定等,发挥国地税各自优势,不断优化整合征管资源,更好地方便纳税人缴纳税款。

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将理顺征管职责划分作为一项重要改革任务,提出要合理划分国税、地税征管职责,按照有利于降低征收成本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国税、地税部门可互相委托代征有关税收。税务总局加强国税、地税互相委托代征税收正是对这一改革事项的进一步细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国税、地税互相委托代征税收工作,可以使纳税人在同一税务机关完成原本分属两方的缴税业务。

通知明确,各地国税、地税部门要结合当地税源、征管资源配置及信息化建设实际情况,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加强互相委托代征。代征范围重点包括税源相对分散但计征简便、执法风险小且便于管理、与受托方主体税种紧密相连以及能够有利于提升纳税人满意度的内容。

通知还进一步明确了国税、地税机关在委托代征时的职责分工。互相委托代征的国税、地税机关按规定签订书面协议,依法履行相关责任,承担相关义务。此举理顺了征管职责划分,通过双方书面协议的规范,解决了实际工作职责交叉和职责不清的问题。省级国税、地税机关作为管理监督主体,统一指导本辖区国税、地税委托代征工作。

在责任界定上,通知提出,受托方税务机关按照委托代征协议依法征收税款,委托方要加强对税款信息的核对和监督,并负责处理退库以及纳税人拒绝接受委托代征等特殊事项。同时,通知还对互相委托代征中的票据使用进行了规范,在确保税务部门内部管理有序的同时,也让纳税人办税更简便。

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表示,国税、地税部门有着各自的征管职责,但由于税源状况复杂,有些税种的计税依据相关性强,让掌握税源情况更清楚的税务机关代征相关税款,既节约了行政资源,又解决了纳税办理“两头跑”的问题。出台国税、地税互相委托代征税收办法,体现了让纳税人“进一家门,办两家事”的改革方向。

【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年来,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国税、地税)就互相委托代征税款等合作征税工作进行了大量有益的探索,纳税人满意度、税法遵从度和税收征管质效得到了同步提升,社会各界反响良好。随着中办、国办印发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中办发〔2015〕56号)的颁布,对国税、地税进一步理清职责、推进合作、优化服务、强化征管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国税、地税合作空间将更加广阔,合作需求也更为迫切。为此,现就加强国税、地税互相委托代征税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代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的规定,开展国税、地税互相委托代征税收工作。

二、主要内容

(一)代征范围

各地国税、地税机关根据委托代征相关规定,按照有利于方便纳税、降低征收成本的原则,结合当地税源、征管资源配置及信息化建设实际情况,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重点针对下列情形确定具体代征税费的种类和管理范围:

1.税源相对分散但计征简便的;

2.执法风险较小,便于管理的;

3.与受托方主体税种紧密相连的;

4.有利于提升纳税人满意度的。

(二)职责分工

县级以上(含本级)国税、地税机关是国税、地税委托代征税收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按规定签订书面协议,依法履行相关责任,承担相关义务。委托方税务机关应当在其管辖范围内以适当形式公开委托代征税款相关事宜。

省国税、地税机关提出本辖区国税、地税委托代征工作范围的统一指导意见,进行管理监督,为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信息化支持。

(三)票据使用

国税、地税互相委托代征税收,可使用委托方税务机关票据;如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使用受托方税务机关票据。使用委托方税务机关票据的,由委托方税务机关负责收入对账和会计核算等工作,受托方税务机关应当建立代征税款备查账,逐笔、序时、分项目登记代征税款;使用受托方税务机关票据的,由受托方税务机关负责收入对账和会计核算等工作。

(四)责任界定

受托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委托代征协议依法征收税款,履行协议确定的管理职责,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按规定期限及时、足额解缴税款。

委托方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款收缴、结报和税源变动等信息的核对,对受托方协议履行和为纳税人服务情况进行监督,确保代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纳税人满意度得到有效提升。发生退库等特殊事项,由委托方负责处理,受托方配合。

纳税人拒绝接受委托代征税款的,受托方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报告委托方税务机关,由委托方税务机关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处理。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地国税、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到加强互相委托代征税收工作是落实中央《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重大举措,是加强国税、地税合作的重要内容,是发挥国税、地税各自优势推动服务深度融合的具体体现。要立足当地实际,紧密结合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需求,解放思想,更新理念,积极探索互相委托代征税收工作的新思路,创新互相委托代征的新途径,不断优化整合征管资源,更好地方便纳税人。

(二)统筹协调,周密安排

各地国税、地税机关要统筹协调,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为国税、地税互相委托代征税收工作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要主动沟通,积极行动,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分析税源状况和征管税种的关联性、办税服务厅资源等情况,确定互相委托代征范围,根据需要调整信息系统、调配征管资源、规范代征工作,确保工作实效。

(三)强化培训,稳步推进

各地国税、地税机关要加强对税务干部代征业务的培训,特别是政策的学习、工作流程的把握、软件的操作应用。要强化信息共享和信息系统融合,做好必要的应急预案,防止因相关工作不到位而出现负面舆情。

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反馈。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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