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闭幕的2015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首次提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不仅仅是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法的延续,也是瞄准农业领域发展问题所提出的针对性、战略性举措。通过供给侧改革,能够找到新的农业发展路径,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四化”同步。当前,农业领域的供给侧问题主要体现在三大方面。
第一,土地制度改革。一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落实,这里指的是确权、登记、颁证,即通过实测、图解等方法,核实农户的承包地面积和地块四至,绘制出农户承包地块示意图,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颁发统一规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这次权属落实不改变二轮承包时期形成的土地承包关系和权属关系,是对二轮承包工作的进一步完善。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体现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权能,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是实现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稳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的基矗二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改革,这部分用地指原乡镇企业建设用地,企业倒闭或者搬迁到开发区后闲置的土地,要按照中央有关政策的精神,在严格规划的基础上,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并按照“同地、同价”的原则进行交易,从而不仅能够盘活这部分闲置土地,为农村集体经济增添一部分资产,还能够缓解城镇建设过程中土地不足的现状。三是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这也是土地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4年统计公报,2014年,全国外出农民工总量为16821万人,大约3500万多个农户举家全迁到城镇打工。这样,他们在农村的房屋就处于闲置状态。如何盘活这部分宅基地及农村房产,使一部分举家全迁到城镇且有转出房屋甚至宅基地意愿的农民工顺利实现交易,并获得一部分补偿用于城镇创业。四是土地征收制度改革。按照现行政策,要探索制定土地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益性用地范围。只有公益性用地才能启动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创造条件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入土地一级市常
作为农业供给侧改革的重要内容,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可以进一步激发广大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避免土地掠夺式经营;推动农村土地流转,培育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保护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使他们能够安心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或者离开农业、农村;为农民工到城镇就业提供新的资金来源,从而为新型城镇化提供新动力。
第二,农业结构调整。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了“深入推进农业结构调整”的战略性任务,这是自1985年以来中央第三次明确提出调整农业结构。这次结构调整的基本要点在于“促进粮食、经济作物、饲草料三元种植结构协调发展”,“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互动,提高农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这次结构调整的特点是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尝两种资源,挖掘国际、国内两种资源潜力,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四化”同步。
结构调整是农业供给侧改革的核心内容。通过结构调整,促进国际国内两个市场联动,能够减轻国内耕地、水等自然资源的压力,缓解经济发展和环境容量之间的矛盾;促进农业生产由以数量为主转向数量质量并重,更加注重效益,注重市场导向,更加满足消费者需求。这次结构调整的主体是近年来新型经营主体,即专业大户、家庭农尝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包括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他们是商品农产品供给的主体,也是农业现代化的主体。而结构调整的任务也隐含着进一步促进这些主体的发展,提高其发展的质量,这也是结构调整的内涵之一——农业生产的主体结构,即通过主体结构的改变推动供给结构的改变。
第三,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了新的国家粮食发展战略,即“以我为主、立足国内、确保产能、适度进口、科技支撑”,提出“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国内粮食生产,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不断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这是供给侧结构改革的底线。根据这次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在供给侧结构改革中,要确保稻谷、小麦等口粮的生产,既要保耕地,又要保产能,保主产区特别是核心产区的粮食生产。
确保粮食供给包括粮食最低保护价格的改革以及现有粮食收储制度的改革。近年来,粮食领域出现了“三量齐增”的现象,即产量增、进口量增、储存量增,这是由于最低保护价政策和收储政策相互交织而导致的,在某种程度上也是我们没有正确运用这两个政策工具的结果。因此,让粮食价格回归市惩让粮食储备回归市场是这次改革的中心任务。
对于一个接近十四亿人的人口大国而言,粮食的重要性无论怎么强调都不过分。但由于高度重视粮食生产而导致环境负担、经济负担过重也是一种不经济、不理性的行为。因此,农业供给侧结构改革将会对粮食产业瘦身、强体,打造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中国粮食产业,进而提高整个农业的现代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