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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三块地”改革不能被割裂

2016-03-18 08:23:24   来源:   

2015年全国两会召开前夕,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县级行政区域实行土地制度改革试点,试点方案涉及“三块地”改革。但是细读这些改革试点方案,“三块地”的改革是被割裂开来,各自孤立进行的。因此,在过去的一年中,试点改革的进展也不尽如人意。目前,加大“三块地”的改革力度更为重要,否则至2017年试点改革结束,如果收效甚微,是无法在全国进行推进的。

征地制度、农村建设用地制度和宅基地制度的改革,必须是三位一体、城乡互动,对“三块地”进行通盘考虑和顶层设计,才能达到预期的目标。

第一,要按照宪法的规定,把政府的征地行为严格限定在公共利益范围之内,对于在公共利益范围之外需要占用农村的土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一律要通过农村土地入市交易的渠道来获得,要做到城乡土地同地同权同价。

第二,要尽快启动宪法修改程序,将宪法第10条第1款改为“城市的土地以国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或者改为“城市的土地实行公有制,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只有这样,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城市,进而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才有宪法依据。

在宪法修改后,才可能修改《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任何单位和个人搞建设,必须申请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规定以及“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规定,允许非公益性建设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条件下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同时还要修改《物权法》和《担保法》的相关条款,允许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担保、转让。

第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不能仅限于过去的乡镇企业用地。在保证满足农民自住房需要和公益性需要的前提下,应允许农民对集体建设用地构成和用途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四,应允许农村集体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和担保;要允许非自住性宅基地使用权担保、抵押和转让;要建立进城落户农民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赋予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出租、担保、抵押和转让的完整产权,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民用宅基地使用权换房(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对于符合享受公租房条件的农民工,不能强迫其无偿放弃原宅基地使用权。

第五,探索在农村集体之间直接实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允许偏远地区的农民或集体在将其节省的建设用地(包括宅基地)复垦后得到的建设用地指标,转让给城市周边的农民或集体,后者可以直接将其相应的农地转变为建设用地,或自主开发利用,或通过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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