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托宾税的讨论由来已久。早在2014年年初,央行副行长易纲就在《求是》杂志刊文指出,深入研究“托宾税”、无息存款准备金、外汇交易手续费等价格调节手段,抑制短期投机套利资金流出入。
随后外管局相关负责人在多个场合均有提及,托宾税正在研究之中,未来不排除对短期跨境资金流动采取托宾税。
比较实质性的进展是彭博此前的一篇报道,称央行已经起草外汇交易托宾税的相关规则,初始税率可能暂定为0,旨在先建立相关制度,而非立即开征。
所谓“托宾税”,是美国经济学家JamesTobin于1972年在普林斯顿大学演讲时首次提出的税种,他建议对现货外汇交易征收全球统一的交易税,藉此提高外汇交易成本,减少纯粹投机性交易。
此前有过一些征收托宾税的个案,但经济体量都较小。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以及08年全球金融危机前后,新兴经济体经历了短期资本的快速涌入和流出,这两段时间内,包括智利、巴西、哥伦比亚、泰国、马来西亚、韩国等国家曾采取“托宾税”类举措,以应对短期资本流动。
在实践中,除显性的金融交易税之外,无息准备金(URR)、撤资税、预扣税等旨在提升短期资本跨境交易成本,抑制短期资本流动的各类机制安排都属于托宾税类政策。海通姜超团队在报告中介绍:
无息准备金(URR)是应用较为广泛的一种托宾税类政策工具。无息准备金即无补偿准备金要求(unremuneratedreserverequirement),其内容是要求特定类型的资本流入,需按一定比例向央行存入准备金,央行不支付任何利息等补偿。准备金率越高,短期流动成本提升程度越大。针对外汇流入征收,旨在缓解短期外资流入导致的本币升值压力。
金融交易税(IOF)是一种针对外汇交易的显性税收,其内涵更加接近托宾税的原始概念。其针对特定类别的外汇跨境交易征收,特征是税率仅与交易规模相关,或期限越短税率越高。实践中,巴西是实施金融交易税经验最丰富的国家,其应用时是在外汇流入环节征收,主要针对短期资本流入导致的本币升值压力。
预扣税、撤资税等形式,主要在资本流出环节征收,同样对短期资本流出更为严格。马来西亚曾在1999年以价格型的撤资税政策替代98年实施的外资流出管制。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跨境资本一度大规模流出新兴市场,韩国和泰国分别曾对外国投资者投资本国国债收益征收预扣税。与URR和IOF不同,预扣税和撤资税均在流出环节征收,其减少投资收益或提升投资成本的程度同样与资本跨境流动的时间长度成反比。
但问题是,宾税类政策效果存疑,“托宾税抑制外汇流出未有成功先例。”海通:
我们从跨境资本流动总量、结构、货币政策独立性和汇率波动性四个方面衡量托宾税类政策的实施效果,发现:
从流入总量来看,无息准备金(URR)和金融交易税(IOF)对缓解资本流入作用并不显著。URR/IOF实施4个完整年度内,除哥伦比亚(07-08年)资金流入有所缓解外,巴西(93-99,09-14)、哥伦比亚(93-00)、泰国(06-08)和智利(91-98)的资本流入规模不降反升。其中巴西(93-98)实施IOF后4年资本流入为实施当年的3倍以上,哥伦比亚(93-00)也接近2倍,URR/IOF缓解资本流入作用并不显著。
对于采用预扣税、撤资税以控制资本流出的国家而言,效果似乎也并不令人满意。韩国、泰国的预扣税政策均于2010年底出台,因此以2011年为政策实施第1年(t=0),马来西亚撤资税于99年初实施,因此以99年为t=0年。将t=0年的资本流出标准化为100,对比预扣税、撤资税实施前后资本流出情况,韩国实施预扣税并未阻止资本流出快速扩大的局面,马来西亚实施撤资税后2年资本流出仍然大幅高于99年。
从实际利率之差的角度来看,资本流入国中,智利(91-98)和哥伦比亚(07-08)在实施URR之后实际利率差扩大,巴西(93-99)在实施IOF期间实际利率差高达12.5%,巴西(09-14)
和哥伦比亚(93-00)在采取托宾税类政策期间实际利率差也维持高位。而在遭遇资本流出的马来西亚和韩国,实际利率差相对较小,实施托宾税类政策前后差异不大,有待进一步观察。
90年代南美国家采取的政策并未有效缓解实际汇率升值压力,直至97年亚洲金融危机导致全球资本撤出新兴市场。智利、巴西和哥伦比亚相继在90年代初遭遇实际汇率升值,对于正与高通胀斗争的三国而言可谓雪上加霜,但在实施URR和IOF之后,实际汇率升值非但未有缓解,反而愈演愈烈,三国货币年均实际升值幅度均有所扩大,升值压力直至97年亚洲金融危机后才有所缓和,与URR或IOF政策并无直接联系。
实施预扣税和撤资税的国家中,韩国预扣税政策覆盖面较小,难以对汇率产生实质性影响。马来西亚则在97年亚洲金融危机后,于98年突然宣布采取固定汇率并实施外汇流出管制,当年林吉特实际有效汇率贬值达20%,此后99年-02年仅有小幅升值,且03-04年再次贬值10%,撤资税似乎也并未对汇率形成实质性支撑。
总结:
1)托宾税对抑制短期资本流入的效果更为显著,对抑制资本流出作用不大。
2)在资本流入环境下,托宾税类政策对保持国内货币政策独立性具有一定作用,而在资本流出环境下,作用不明显。
3)除上述两点外,无直接证据显示托宾税对跨境资本流动和汇率具有其他直接影响。托宾税对跨境资本流动规模并无实质影响,撤资税、预扣税未能抑制资本流出,对实际汇率也无明显效果。
报告认为,对我国而言,目前是借鉴“托宾税”较为敏感的时期,相关举措应审慎考量。
人民币已被IMF正式纳入SDR货币篮子,SDR货币必须满足“可自由使用”标准,即该货币需在国际交易中被广泛用于支付,以及该货币在主要外汇市场被广泛交易。全面实施“托宾税”似与SDR要求相悖。
此外,而我国资本项目仍未完全开放,对上述市场采取托宾税抑制资本流动的必要性并不紧迫。
外汇衍生品交易对贬值预期有放大作用,对总体交易流动性影响不大,或成为托宾税类政策首选交易类型。已实施的远期售汇风险准备金,或纳入托宾税框架之中,并扩展至更多衍生品交易。外汇衍生品交易以外其他领域的托宾税,短期内快速推进的概率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