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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负面清单乃大势所趋

2016-04-13 08:35:15   来源:   

自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实行统一的负面清单市场准入制度,让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后,去年9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作出了顶层设计,要求从2018年起正式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近日,国家发改委、商务部联合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草案列明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共分两大类328项——禁止准入类96项,限制准入类232项,如明确禁止商业银行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等业务。天津、上海、福建、广东四地率先试行。

负面清单是市场准入管理制度的一种模式,核心机制是通过列出禁止或限制投资的清单,实现清单之外“法无禁止即可为”,相比“正面清单”规定“可以做什么”,负面清单是一种更为开放、更为透明的市场准入管理模式。

负面清单优点显而易见。对于政府而言,禁止准入事项可以不予审批、核准,清单之外事项由事前审批转向事后监管,避免了不少行政审批负担,乃简政放权要义;对于市场主体而言,将获得更多市场机会,营造了更加宽松、便利的环境,从而大大激发创新活力。

然而,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涉及多方利益,既关系到中国整体产业发展布局,又涉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且一直以来不少政府职能部门都习惯于前置性审批,致使事后监管制度和负面清单相关法律法规均处于相对滞后状态。因此,即在决策层要求的2018年正式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前,须做好配套制度建设。

首先需明确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的功能定位和改革目标。负面清单应针对基于自愿的投资经营和民商事行为,只要不影响国家安全、生态安全、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重大公共利益、不属于法律法规限制和禁止的领域,就不应该限制进入,以此作为设计负面清单、选择负面清单条目的标准。

其次,法律法规是制定负面清单的基础和依据,应全面梳理现行法律法规中涉及市场准入的内容,对不符合负面清单制定标准和当前简政放权改革方向的限制性措施,需提请人大或相关部门修改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负面清单内容与相关法律法规一致。

与此同时,“法无禁止皆可为”的理念,对政府传统的市场管理方式提出了挑战。因为市场天然存在失灵的可能,如交易欺诈、假冒伪劣、产品质量安全、不正当竞争、环境污染等问题。因此,要逐步建立现代化市场监管体制,要义包括市场在源头发挥决定性作用,社会提供共治网络,政府扮演兜底“警察”角色。

涉及具体工作流程与方法,需建立监管执法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即时公布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等监管信息,倒逼企业珍惜声誉,并帮助消费者辨别产品优劣;同时,建立以风险管理为基础的预防性体系,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通过优化细化工作流程,提升执法的公正性,增加对不法市场主体的震慑力,皆为可取之策。

慎而思之,谨而行之。任何一项先进制度的实施与推广,皆难以一蹴而就,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这项深化改革的重大举措亦不例外,需要一国政府颇为完善的法制建设以及具有稳定性和预见性的监管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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