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提出清理“僵尸企业”,将从微观基础层面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但“僵尸企业”的边界比较模糊,国内外尚没有明确的界定标准。国外专家曾采用学术标准测算,1996—2001年日本“僵尸企业”比例高达30%以上。国内也有学者按照“持续亏损3年以上且不符合结构调整方向”的标准测算,上市公司中“僵尸企业”比例高达8%—10%。
考虑到“僵尸企业”量大面广,市场机制是消化“僵尸企业”的主要力量,政府资源相对有限,建议政策对象适当聚焦,政策出发点主要立足以下两个方面:一是重点解决政府本身存在的、不利于“僵尸企业”消化的体制机制问题。“僵尸企业”的主要矛盾不在于其生机不足,而在于政府和放贷者的支持,延误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二是结合煤炭、钢铁等重化工业的产能过剩问题。重化工业资产较重,企业调整的周期长、难度大,与政府的关系比较密切,容易出现市场失灵现象。
基于以上考虑,建议处理“僵尸企业”的政策重点关注以下三类企业。
长期停产且占用社会资源的企业
该类企业的基本特点是:停产1年以上,经营骨干基本流失;企业资不抵债;占用土地、房产等资源;债权债务关系复杂。该类企业既包括国有企业中存在的大量“壳企业”,也包括民营企业中的“跑路企业”。过去几年我国经济增速放缓,因经营性亏损而停产的企业大量增加,在钢铁、煤炭、有色、化工等基础性行业尤其突出,如钢铁行业,先后有山西海鑫、唐山迁安松汀等大型钢铁企业停产,中小型钢铁企业停产多达上百家。
此类企业名存实亡,但由于体制、政策等方面原因难以从法律上注销实现“入土为安”。随着时间的推移,此类企业越积越多,如同肌体内垃圾难以排出一样,必然降低经济体的活力。一是大量的土地、房产、设备等生产要素长期闲置,形成巨大浪费;二是职工权益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三是债权债务关系锁死,形成难以解开的三角债,拖累其他企业的发展;四是成为上级企业的负担,如中盐株化于2014年下半年停产以来,中盐总公司每个月为其支付1000多万元资金,用于维持职工稳定。
解决该类企业的思路是“让破产企业破得了”。我国企业破产难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每年全国破产案件仅有两三千件。原因来自多个方面,包括:企业主或管理层因担心破产审计和查税而不愿走司法渠道;银行等债权人不愿让隐形损失显性化,担心影响经营业绩或追究决策者的责任;破产程序复杂,地方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能力有限,平均周期在2年左右;地方政府因担心地区声誉受损等原因不愿配合;土地性质不明或性质复杂,处理起来难度大,或者缺乏政策依据;国有企业职工安置难度大,主管部门宁愿拖着也不愿“找事”。因此,解决此类企业的问题需要远近结合。近期,建议各地尽快摸排统计本地区内停产超过1年且复产无望的企业数量,由主要领导牵头,组织地方国土、劳动、法院、银行等相关机构协同配合,集中处理一批停产企业破产。远期,应逐步完善土地、债务、职工安置、企业破产等方面的制度,提升行政能力,提高市场效率。
环保安全不达标且无力转型升级的重化工企业
该类企业的基本特点是:负债率高,如河北有些民营钢铁企业负债率超过100%;环保、安全等方面达不到国家标准;拖欠职工工资、社保费用和税费;盈利能力弱,无力转型升级。该类企业之所以垂而不死,一个关键因素是地方政府出于当地GDP、就业等考虑,以环境和安全为代价,容忍企业的不合规、不合法行为,甚至以税费减免等方式变相给予补贴。
这类企业“死不掉”、“等不起”,对社会环境和产业发展都有很大的破坏力。这类企业继续生存下去,会导致市场无序、低价竞争,“劣币驱逐良币”,阻碍产业升级,与调结构、促升级的思路相违背。这类企业存活时间越长,行业产能过剩的问题就会拖得越久,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也就越大。
解决该类企业的思路是要以破为主。该类企业不适用“多重组、少破产”的原则,因为所在行业严重过剩,企业兼并重组的积极性不高。建议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法规,有序安排这些企业破产,逐步释放产能过剩的风险,化大震为小震。对山西、河北等部分省内一些重化工业集中的地区,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帮助它们制定专门的区域转型政策,重点解决下岗失业职工的再就业问题和社会保障问题,包括通过劳动力转移、“双创”等措施增加就业机会,通过免费培训提升下岗职工的就业技能,通过专项资金加强社会救助。
历史包袱沉重、连续亏损的国有企业
该类企业的基本特点是:连续亏损3年以上;由于企业办社会、兼并亏损企业等原因背负沉重历史包袱;人员过多,劳动生产率远低于平均水平;负债率高,且隐形负债较重;市场化改革滞后。典型案例是东北地区最大的煤炭企业龙煤集团,共有24万在职职工,人均产量不及国内平均水平的一半,另外还有18万离退休职工、14万依附主业的集体职工以及大量企业办社会的负担,2012年、2013年、2014年分别亏损8亿元、23亿元、60亿元,有关部门已经着手解决企业面临的困境。
这类企业的危害性在于其占用和消耗资源的强度非常大。过去有些地方和部门倾向于采用花钱买平安而不是改革的方式解决长期亏损的国有企业问题,如以各种方式给予直接或间接补贴,安排盈利企业投资或兼并亏损企业。国有企业也利用其融资的便利条件,不断提高负债水平,大量投资房地产等热点领域,但随着经济增速的下滑,新投资的效益也难以保障。
解决该类企业有赖于国有企业改革深化。以往“让好企业背差企业”的做法是不成功的,反而拖累、拖垮了好企业。考虑到国企改革是一项长期任务,建议近期由中央及地方国资管理部门全面梳理监管范围内的国企经营状况,列出一批优先处理的企业清单,对于积重难返的企业,要敢于破产,重整一批、关闭一批。为防范企业破产带来的社会风险,地方政府和企业母公司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地方政府尤其要在职工培训、分流安置等方面发挥作用。中央及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可安排专门资金,用于破产过程中的职工安置、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方面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