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从来都是咱国人民的命根子,徭役赋税每每都是农民造反的药引子。
红色经典小说《红旗谱》,讲的就是农民朱家和严家是怎么被逼走上造反革命的路上的:一个是即将失去的祖上传下来的两亩水田,一个就是官府征割头税——杀猪税。
谁承想,造反成功了,新中国建立了,经过30多年的社会主义教育,咱国人民已经不拿土地当命根子了。
1990年5月19日,改革开放第11个年头了,国务院颁布了5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开始对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实行出让制度;第八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第十二条规定:居住用地出让年限最高为70年。
这是什么意思?——新中国建立后,城镇土地都是国家所有,人民和企业要想用地,都得找政府调拨。改革了,国家也不那么死脑筋了,不是大家对土地有需求嘛,那就半市场化吧,诸位交点土地出让金吧,从政府手里租吧,咱们双赢。
谁知,这事不那么容易,那么多年的计划经济,让大家脑子都木了,吃喝拉撒都由政府兜着,这回要让群众自己掏腰包,这什么意思?土地算个屁,不干。
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浙江温州市想出了一招儿:不是居住用地最高年限是70年嘛,不是大家脑子木了嘛,我就给你在20年到70年区间了,搞几个档,让人民自己选择,交相应的土地出让金,租期短的交钱也少。
于是,有一些群众奓着胆子,小试身手,挑了20年的年限。虽然交的钱少,但一分钱一分货,这就好比租车,租一辆新车,跑20年没问题,而租一辆旧车,三两年就趴窝。
果然,当年那些选择20年期限的人,眼下眼看着土地使用权就到期了。据报道,在温州市鹿城区,就有600多套房子的土地使用权面临到期。怎么办?把房子吊到空中吧,把土地还给政府吧?
其实,对这个关系到人民命根子的事,不仅是政府,社会各界都在想办法。
2007年3月通过的《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但《物权法》只规定了“自动续期”,如何续期?是否要交土地出让金?交多少?都没有说,让官员如何操作?
而在2007年8月修订通过的《城市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却有了具体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这是什么意思?土地使用期限到了,房主甭想黑不提白不提蒙着继续用,赶紧去申请续期,当然得掏银子,但政府可能不同意,你就把房子吊起来吧,政府要把土地抽走了,而且不给你补偿。
这可是一个大炸弹,随时都可能开炸。
要交多少钱?开发新房时,开发商在一级土地市场上竞价拍卖获得土地使用权,并支付土地出让金,而在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土地出让金价格就不能采用拍卖竞价方式,一般就通过基准地价来计算土地出让金。
基准地价是指:土地在正常市场条件的熟地价格,包括征地或拆迁的费用及相关税费、土地开发费用和土地纯收益。各地都会定期公布最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表”,一般按用途、区片、容积率等因素核定,大约相当于房价的三分之一。
三分之一是什么概念?在温州,交易价不超过100万的房子,要续交30万;在北京,300万的房产要缴100万,这相当于京沪地区职工社会年平均工资的十几倍。
这叫人如何活下去?太不讲政治了。
于是,有人提出了两个解决办法。一个是,大幅度降低续期的土地出让金;第二个是,以每年征收的房产税代替一次性征收的土地出让金,在房产税全面开征以后,对续期的土地使用权不再征收出让金。
这两种办法,都是要从政府的兜里掏银子,不知政府是否肯割肉?
这里提出的第二个解决办法,实际上是说,土地出让金和房产税彼此是可以替代的,是重复征税,理论上是不合法的。但几年前,在土地使用权到期还不那么紧迫,还没有提到以每年交的房产税替代一次性交的土地出让金时,房产税就在大力推广,在上海和重庆试点,那些新房主就已经被迫重复缴税了。
为何会出现这种不合理不合法的事?因为政府缺钱。如今提出这个用每年交的房产税替代一次性交的土地出让金的办法,实际上是在考验政府的自我割肉的勇气。
回过头来看,《红旗谱》里讲的土地和税,眼下也存在,交集到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税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