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现首例“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续期”,要交房价三成!最近,温州部分市民正常买卖二手房后却无法完成交易,原因是土地到期了。如果要续期,必须缴纳占房价总额约三分之一的土地出让金。其中,不少市民发现,他们持有的土地证上写着土地年限20年到期。据报道,经当地国土资源局初步排查,温州市鹿城区内即有600余宗(套)。从去年开始,20年期限的这批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或即将面临到期。这一问题在全国可能也属先例。(4月16日《新京报》)
耕者有其田,居者有其屋,是最基本的民生。但当法律规定,商品房的土地有使用年限,到期了要续费,否则就成了“违法建筑”,令人感到如芒在背。因为,房屋一旦离开了土地,就是一堆建筑垃圾,基本上可以说一钱不值,如此一来,居者有其屋成了一句天大的笑话。当一个人连住的地方都没有了,还奢谈什么民生?这到底是多么大的讽刺?
土地年限到期是一个剥夺民财的不公平法律,想起来就令人倒吸一口凉气。因为,土地年限到期的潜台词是,一个公民辛辛苦苦花钱买的房屋,并不能安稳地停下去,一旦土地年限到期,就成了“空中楼阁”,不仅房屋瞬间贬值三成,而且,必须续费才能居住,否则,土地随时可能被收回,房屋不能住。想一想,这是一件多么不公平的事。这简直就是一种赤裸裸的“剥削”。
但是,在当下中国,购买一套房屋是每个家庭乃至每个人绕不过的坎。因为,一个人如果没有房屋,那么你就休想恋爱、谈婚论嫁。因为女方很现实,毒舌丈母娘不会说好听话,不会给好脸色看。如果一个人因为买不起房而被剥夺恋爱、结婚的权利,那是多么伤心难过的事。但当下这种事几乎遍地都是,怎能不让人揪心?又哪里有公平感、幸福感?
最令人痛心和气愤的是,当一个人奋斗几十年,攒足首付,然后付了款,当房奴,月月还房贷。但是,才刚刚还清房贷,20年的土地年限又到了!得续费,否则,住房建别人土地上的房子怎能保证安全?假如一旦土地被收回,怎么辩解都说不清了,也没有人能够扛得过权力。而且,到那时即使再争辩,但房屋到底作价几何,已经没有主动权。这事想起来令人感到十分不安和恐惧。
显然,如果按照这样的法律规定,那么哪里还有百年建筑和名人古居?事实上,《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既然物权法已经承认公民合法占有土地的权利,土地法和国土部门为何要与物权法“打架”?笔者认为,土地法这条规定太不得人心了,是一条“吃人”的规定,该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