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呼万唤之下,《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引(试行)》(下称《指引》)4月19日发布。
《指引》兼具了审批及注册制下信息披露的双重特征,但和此前发布的车贷、房贷、消费贷的披露指引相比,不良贷款信息披露更为严格,比如增设逐笔基础资产信息、完善对贷款服务机构的信息披露要求,还要求在交易结构中对触发事件后的解决机制加以说明等。
随着银行不良资产的攀升,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呼声也日益高涨。《指引》的出台,在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基础上,增强了市场的透明度,为进一步推动不良贷款资产证券业务的高效、有序发展奠定了基础。
《指引》出台
2016年4月19日,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不良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引(试行)》及其配套的表格体系。
不良贷款证券化是指发起人将其不良贷款(Non-PerformingLoan,NPL)转让给一个特殊目的载体(SPV),由该SPV以不良贷款资产池为抵押,以资产池未来产生的现金流作为偿付来源而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过程。
今年“两会”期间的一场记者会上,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回答本报记者提问时曾表示,银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简称ABS),其中大头是住房抵押产品的资产证券化(MBS),但“其中也可以把一些不良的资产打包卖出去”。并强调,“整个过程中,管理还是要规范,风险要分析好,风险还要自担”。
本次《指引》的出台,沿用了注册制下信息披露指引的格式及配套表格体系,使得《指引》兼具了审批及注册制下信息披露的双重特征,在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基础上,增强了市场的透明度,为进一步推动不良贷款资产证券业务的高效、有序发展奠定了基础。
设置有针对性的披露要求严控风险
中债资信结构融资一部副总经理吕明远认为,与车贷、房贷、消费贷的披露指引相比,不良贷款信息披露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差异:第一,未设置注册申请报告,注册环节涉及的内容嵌入到发行说明书中;第二,增设逐笔基础资产信息;第三,完善对贷款服务机构的信息披露要求;第四,在交易结构中对触发事件后的解决机制加以说明。
与此同时,针对不良贷款资产支持证券风险特征,《指引》条款设置中的特殊性。一方面,对基础资产筛选标准提出了严格的披露要求。比如,在基础资产筛选标准部分,新增披露“单个借款人在发起机构的所有贷款是否全部入池”,对于没有全部入池的资产,还应披露相关信息,可包括相应资产的未入池未偿本金余额、抵质押物是否重合、重合的抵质押物顺位等情况,以使投资者更好的判断不良贷款的抵销风险、混同风险以及回收风险等。
另一方面,对基础资产总体信息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披露要求。吕明远表示,由于不良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回收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为充分揭示不良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入池资产的风险,《不良贷款指引》在基础资产总体信息部分,要求披露“预计回收总额”、“单一借款人最高预计回收额”“借款人平均预计回收额”以及“加权平均逾期期限”。
此外,《指引》对判断回收金额的依据、对参与机构信息、对证券存续期的信息披露提出了客观、全面、具体的要求。
首批六家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产品即将落地
目前,我国银行业的不良贷款率几乎趋近于银行业风险2%的警戒线。银监局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底,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1.27万亿元,较上季末增加881亿元;不良贷款率为1.67%,较上年同期上升0.42个百分点。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表示,不良贷款的正常化是整个信贷资产正常化的一个部分,只不过是丰富了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内容。他表示在风控方面,第一,不良资产证券化只是试点,挑选了少数管理水平比较高的大型金融机构开展试点,而且初期试点的额度也不大。第二,在整个政策框架的设计上,严格防范风险,包括对不良资产的定价,要求产品的设计要简单透明,不能搞多层证券化,不能搞再证券化等。
日前,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已经将《不良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引(征求意见稿)》向会员单位发布,首批六家银行为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产品即将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