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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让农民工拥有住房公积金选择权

2016-04-26 14:00:23   来源:   

福建省住建厅近日印发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十三五”规划纲要》,对建立健全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等方面列出了五年计划。在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方面,《纲要》明确要扩大住房公积制度覆盖范围,逐步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个体工商户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范围。(4月22日《东南快报》)

将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范畴的提法,其实福建在10年前就有了。2007年5月,福建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求,城镇单位聘用农民工,用人单位和个人可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于农民工购买或租赁自住房。这样的建议在全国首屈一指,福建当时可谓高瞻远瞩,令人钦佩。然而,10年过去了,这一要求还停留在呼吁的层面上。

现在,福建省住建厅近日印发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逐步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个体工商户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范围,总算是尘埃落定。众所周知,在新型城镇化、户籍制度改革和外来人口继续进入城市的背景下,农民工对于住房金融资源的需求将与日俱增。农民工具有了住房公积金,可以像事业人员、企业职工一样享受到购房、租房的便利和优惠,家庭遇到困难或离职时,还可从账户内提出。

其实,把农民工纳入公积金范畴,不仅惠及外来农民工,也提升了政府的形象,更可以增强用人单位的竞争力,是一举多得的善政。不过,千呼万唤的善政能否惠及所有的外来农民工?这还是个问号。《纲要》指出,逐步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范围,这意味着,农民工享受住房公积金是“有条件的”。那么,政府是否像农民工积分落户那样设定一些条条框框呢?很值得忧虑。窃以为,住房公积金应当属于农民工的法定权利,对用人单位而言,也是具有强制性的法定义务,而非可有可无的隐性福利。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农民工都认可住房公积金制度。由于目前公积金制度还存在区域障碍,农民工的流动性强,一些人不愿意享受住房公积金,那么,劳动保障部门也可以尊重他们的意见。总之,应让农民工拥有住房公积金选择权,才更有利于扩充住房公积金的覆盖范围,将对农民工的住房保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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