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民工规模
(一)的农民工比重提高
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所占比重为1%,比上年提高0.2个百分点。分地区看,在东部地区务工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比重为0.8%,比上年提高0.3个百分点;在中部地区务工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比重为1.5%,提高0.3个百分点;在西部地区务工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比重为1.3%,提高0.2个百分点。
2015年建筑业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比重为2%,较上年提高0.6个百分点,高于其他农民工集中的行业。制造业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比重为0.8%,比上年提高0.2个百分点;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比重为0.7%,提高0.2个百分点。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比重均为0.3%,与上年持平。其他行业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比重均有不同程度的上升。
| 表13 分行业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比重 | |||
| 单位:%、百分点 | |||
| 2014年 | 2015年 | 增减 | |
| 合计 | 0.8 | 1.0 | 0.2 |
| 制造业 | 0.6 | 0.8 | 0.2 |
| 建筑业 | 1.4 | 2.0 | 0.6 |
| 批发和零售业 | 0.3 | 0.3 | 0 |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0.5 | 0.7 | 0.2 |
| 住宿和餐饮业 | 0.3 | 0.3 | 0 |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0.3 | 0.3 | 0 |
(四)人均被拖欠工资有所上升
2015年,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人均被拖欠工资为9788元,比上年增加277元,增长2.9%。其中,被拖欠工资的外出农民工人均被拖欠工资为10692元,比上年增加79元,增长0.7%;被拖欠工资的本地农民工人均被拖欠工资为8667元,比上年增加519元,增长6.4%。
附注
1.农民工监测调查简介
为准确反映全国农民工规模、流向、分布等情况,国家统计局2008年建立农民工监测调查制度,在农民工输出地开展监测调查。调查范围是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村地域,在1527个调查县(区)抽选了8906个村和23.6万名农村劳动力作为调查样本。采用入户访问调查的形式,按季度进行调查。
2.主要指标解释
农民工:指户籍仍在农村,在本地从事非农产业或外出从业6个月及以上的劳动者。
本地农民工:指在户籍所在乡镇地域以内从业的农民工。
外出农民工:指在户籍所在乡镇地域外从业的农民工。
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海南11个省(市)。
中部地区:包括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8省。
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2个省(自治区)。
3.说明
本报告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在农民工输出地(农村地域)开展的农民工监测调查。该调查是以农村住户为调查对象,通过访问农村住户的户主或了解情况的家庭成员获得农民工的有关情况,能准确反映农民工的总量及流向分布;但对于外出农民工本人在外工作及生活的各种情况的反映,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误差。为准确反映农民工市民化现状,2015年国家统计局在城镇地域范围开展了农民工市民化进程动态监测调查。该调查是以农民工为调查对象,以农民工市民化为核心内容,直接向农民工调查相关情况。有关农民工参加社保的情况,将与农民工市民化进程动态监测调查结果一起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