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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利益输送型”股权激励说“不”

2016-05-04 08:36:35   来源:   

自2006年初《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推出以来,股权激励制度落户A股市场已经有十余年的历史了。实行股权激励的目的是为了充分调动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的积极性,要强化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之间的共同利益基础,提高上市公司经营业绩。不过,从某些上市公司推出的股权激励方案来看,明显背离了股权激励的初衷。有的公司其股权激励并不能带来上市公司业绩的上升,反而成了向股权激励对象尤其是上市公司高管们进行利益输送的一种手段,这种股权激励明显损害到公众投资者的利益。

比如,最近就看到几家上市公司公布的股权激励方案或预案,看后有一种如刺在喉的感觉,令人不吐不快。如4月初公布股权激励草案的A公司,其股权激励的授予价格仅为1.53元,甚至低于该公司2015年前三季度的每股净资产1.88元。

而如A公司相比,B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比如,B公司股权激励授予的价格为“零元”,股权激励对象不需要支付任何资金成本。不仅如此,在业绩考核上,仅以8%的年增长作为“优惠”条件。更重要的是,作为可比基础之一的2015年业绩居然“意外地”大幅下降86.16%,从而大幅拉低了股权激励的指标标准。更令人大跌眼镜的是,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与另一位公司董事均拿到了290万股限制性股票,均占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40.45%,此二位高管成了B公司股权激励最大的受益人。

从上述两家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来看,明显有损害公众投资者利益的嫌疑。尤其是B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不仅有利益输送的嫌疑,甚至不排除有公司实际控制人及高管“自肥”的嫌疑。象B公司这种股权激励方案,很难调动公司高管及员工的积极性,更难以保证上市公司业绩的提升。这样的股权激励方案已完全背离了管理层推出股权激励机制的初衷。甚至不排除将股权激励发展成为A股市场新毒瘤的可能性。

正因如此,作为监管部门来说,有必要对股权激励制度加以规范,坚决对目前A股市场上流行的“利益输送型”股权激励的做法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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