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5年的新法规实施后,虽然要求公司担保要通过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投票,但是,诸如超额担保、违规担保的事件仍是屡禁不止。
相关规定显示,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虽然新的法规将决定权交给了股东大会决议,但是,新法规发布后,仍有上市公司出现超额担保和违规担保的情况出现。
对于这一问题,核心原因在于上市公司高层的“监守自盗”。按照业内人士的说法,担保作为上市公司惯常使用的资本运作手段,在日渐常见和普及的同时,很容易逃避该有的制约,成为少数人的决定。
所谓的少数人可以参考上市公司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目前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大多来自于公司大股东一方,可以说,多数公司的大股东将上市公司董事会的投票权牢牢地握在自己手中,而监事会、独立董事等权力制衡机制形同虚设,沦为“花瓶”的存在。
而在大股东把持下的董事会在发出担保议案的时候,参与投票的股东大多不明情况而“随大溜”一般全体通过议案。这还不算,有的上市公司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况,这种担保往往是在公司中小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产生的,而一旦东窗事发,为此买单的则成为了全体股东。
对此,有市场人士提出,不管是来自于上市公司自身违规担保,还是子公司输送而来的担保风险,都需要相关制度来加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