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改委继续在4个自贸区所在6省市(上海、天津、福建、广东、厦门、深圳)推进2016年度外债规模管理改革试点工作。鼓励试点省市辖区内企业境内母公司直接发行外债,并根据实际需要回流境内结汇使用,主要用于支持“一带一路”等国家重大战略规划和重点领域投资。
发改委指出,在外债控制规模内,除中央管理企业(含金融机构)外,辖区内注册的地方企业境外发行债券和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由6省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出具相关企业借用外债规模登记证明。
发改委要求试点省市:一是应进一步加强本地区外债风险管理工作,督促有关企业制定外债风险防控预案,做好对汇率、利率变动敏感性分析,合理选择金融创新工具对冲外债风险,并对外债风险进行系统化、规范化管理。在控制外债规模的前提下,优化外债结构投向,切实有效防范和化解外债风险。二是地方发改委会同当地有关金融监管部门制定外债规模管理改革试点的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做好统筹协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三是改革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