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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改革普惠性形成六亿中等收入群体

2016-06-14 08:41:30   来源:   

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是个大战略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等收入群体形成速度缓慢,社会结构演进滞后于经济结构,成为制约经济社会转型的突出“瓶颈”。

1.我国中等收入群体发展严重滞后

(1)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偏低。当前我国中等收入群体人数少、比重低是不争的事实。按照中国社科院社会学所“当代中国社会结构变迁研究”课题组的研究,我国中等收入群体比例为23%左右。美国波士顿调查公司的调查报告也指出,目前中国中产阶层家庭所占的比例大约为24%。按照23%-24%的比例测算,我国中等收入群体规模为3亿人左右。总体来看,我国“橄榄型”收入结构尚未形成,低收入者比重仍偏大。

(2)中等收入群体比重低于国际平均水平。2011年,我国人均GDP超过5000美元,中等收入群体不到总人口的1/4。从国际比较看,在人均GDP5000美元的阶段,美国中产家庭比重达到60%以上;日本有90%的日本人自认是中间阶层,60%自认处于“正中间”;韩国新中产和旧中产的比重合计达40%。

(3)中等收入群体发育滞后于经济发展水平。当前,我国的经济结构已进入工业化中期阶段,甚至有些指标已经进入了工业化后期阶段。但是,社会结构指标尚未实现整体性转型,大部分重要的社会结构指标仍然处在工业化初期水平,据相关机构预测,社会结构滞后经济结构大约15年。

2.中等收入群体比重过低制约经济社会发展

(1)制约消费潜力释放。从国际经验看,中等收入群体是拉动消费需求的主力。中等收入群体比重过低,导致我国消费长期提而不振、扩而不大。长期以来,我国消费率落后于世界同等发展水平国家,与我国中等收入群体比例过低直接相关。

例如,根据中国家庭金融调查数据,家庭储蓄主要是富人的储蓄。收入前10%的家庭,其储蓄率达60%,储蓄额占当年中国总储蓄的75%。前5%的家庭储蓄率更是高达69%,储蓄额占当年总储蓄额的62%。相比之下,大约50%的中国家庭当年是没有任何储蓄的。储蓄额的不足直接导致即期消费与远期消费的不足。

(2)导致社会结构失衡。一般而言,中等收入群体比重达到40%-50%,表明一个社会结构初步形成“橄榄型”结构。从国际经验看,工业化比较成功的国家,都在工业化中期之后形成了“橄榄型”的社会结构,从而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矛盾。中等收入群体比重过低,使我国社会结构远远没有达到“橄榄型”,至少还差17个百分点左右。由于低收入群体数量较为庞大,导致社会群体之间、甚至整个社会处于一种“结构紧张”的状态,社会矛盾更易激化,社会问题和社会危机更易发生。

(3)加剧利益矛盾冲突。中等收入群体的崛起以及由此形成的“中产信念”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基石。在中等收入群体所占比重较大的社会里,贫富分化的状况得到改善,低收入群体对社会的信任度比较高,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相反,在收入差距比较大的情况下,高收入群体和低收入群体容易产生对立。近年来,由于我国收入分配改革滞后,广大劳动者收入水平偏低,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劳资矛盾。例如,2001年我国劳动争议案件大约为15.5万件,到2011年已经突破了60万件。

3.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牵动经济社会转型全局

(1)决定经济转型成败。从世界经济史看,到了工业化中后期,由于重化工业对生产资料的改造,工业生产能力过剩不可避免,但成功的工业化国家最终能够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由此使得生产过剩的矛盾大大缓解。从我国的情况看,能否形成中等收入群体为主的社会结构,决定消费主导经济转型的成败。

(2)成为社会和谐稳定的关键。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随着多元社会格局的形成,中等收入群体在社会稳定和谐中的地位全面凸显,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成为社会转型的历史性课题。当前的社会矛盾主要是发展中的矛盾,核心是利益关系问题,要害是中等收入群体发育滞后。如果能够在扩大中等收入群体上有大的作为,逐步形成中产阶层主导的社会结构,对未来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意义重大。

(3)关乎改革共识和方向选择。改革开放之初,在我国处于生存型阶段的特定条件下,把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作为改革目标能够赢得社会共识,但是今天我国已经迈向发展型新阶段,在这个新阶段,人的自身发展成为转型与改革的核心课题。如果不把人的自身发展作为改革目标,改革很难赢得广泛的社会共识和社会支持。把扩大中等收入群体作为改革目标,就是要把人的自身发展作为首要和核心目标,真正确立以人为本的改革观,最大限度地增大改革的普惠性。

2020年实现中等收入群体倍增是一个大目标

十八大报告提出,到2020年,实现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从我国经济社会转型的客观要求看,落实十八大报告的收入倍增目标,关键是确立中等收入群体倍增的目标,使中等收入群体规模由当前的3亿人左右,扩大到2020年的6亿人左右。

1.由中等收入群体倍增走向公平可持续

(1)国民收入倍增重在实现中等收入群体倍增。2020年形成6亿人的中等收入群体,既体现收入倍增的重大成果,又意味着稳定消费主体的形成;意味着利益关系调整的新突破,从而奠定“橄榄型”社会结构的重要基础;意味着贫富差距的逐步缩小,从而形成走向共同富裕的大趋势。未来几年,国民收入倍增要充分考虑到现有收入分配结构,向中低收入群体倾斜。

(2)以中等收入群体倍增释放消费潜力。有研究指出,占人口不到30%的中等收入者,其消费约占社会消费总量的50%。以2010年城镇居民收入数据测算,到2020年,如果城镇中等收入群体比重提高到40%-45%左右,在不考虑人口规模变动的情况下,每年将新增消费规模0.75万亿元,10年将带来7.5万亿元左右的新增消费。

(3)以中等收入群体倍增走向公共治理。在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时期,社会阶层的重新分化是必然趋势,每个社会都存在地位较低的社会群体,但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有没有底层群体的存在,而在于处在社会底层的人群日趋定型,缺乏改变自己命运的渠道和机会,无法实现公正、合理、开放的向“上”流动,由此带来社会结构的固化。通过加快扩大中等收入群体,使更多的中低收入者进入中等收入群体行列。

(4)以中等收入群体倍增走向共同富裕。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就已经提出,我国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就需要解决共同富裕的问题。实现由一部分人先富到“共同富裕”,主要矛盾在于不断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要求“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保护合法收入,增加低收入者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无论是“提低”还是“调高”,归根结底其落脚点都是“扩中”。只有中等收入群体扩大,才能加快改变一部分人富裕、一部分人贫穷的局面,逐步形成共同富裕的大趋势。

2.确立中等收入群体倍增的基本目标

从经济社会转型的大局出发,在下一步出台的收入分配改革规划中,具体落实中共十八大报告所提出的国民收入翻番计划,明确提出中等收入群体倍增的基本目标。从现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到2020年,我国中等收入群体扩大的总体目标是:在目前大约23%的基础上,每年提高2个百分点,到2020年努力达到40%以上,由此使中等收入群体规模扩大到6亿人左右。

3.2020年有条件形成6亿中等收入群体

(1)人口城镇化是中等收入群体倍增的重要载体。中等收入群体的形成,主要源于人口城镇化及其经济结构的转型升级。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城市迅猛扩张,城镇人口数量也稳定增长。估计到2020年,我国人口城镇化率至少还有15个百分点左右的提升空间,也就是说,到2020年,人口城镇化率有望达到50%左右,按照总人口15亿测算,新增实际城镇人口累计将达2.5-3亿左右,成为新增中等收入群体的“后备军”。

(2)服务业主导的经济转型为中等收入群体提供就业空间。一般而言,以中等收入群体为主的社会,必然是服务业比重超过50%的社会。中等收入群体的扩大要依托于服务业的发展和转型,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服务业比重5年间要上升4个百分点。如果消费主导的经济转型明显加快,服务业比重每年提升1.5-1.8个百分点左右、服务业就业比重每年提升1.5-2个百分点左右,那么到2020年,服务业比重有望达到60%左右,服务业就业比重有望达到50%以上。

按照这个预测,到2020年全国劳动就业人口大约为9.3亿,其中在服务业就业的人口将不少于4.5亿。2011年,我国劳动就业人口总数为7.64亿左右,服务业就业比重为35.7%,则就业人口仅为2.7亿左右。初步测算表明,2011-2020年,服务业累计新增就业人数将有望超过1.8亿。这部分人群收入明显高于社会平均水平,将成为中等收入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

(3)城乡一体化进程加快是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重要推动力。未来几年,我国城乡一体化进程将大大加快。随着农业现代化和城乡二元体制的打破,将会有相当数量的农民成为中等收入群体。按照十八大报告的要求,改革征地制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将有望大幅提升。

一方面,农业规模化经营将使部分农民成为中等收入群体;一方面,城乡个体工商户的发展将有助于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初步测算,考虑到2020年人口总量将接近15亿,人口城镇化率可能达到或超过50%,届时如果7.5亿农村户籍人口有20%成为中等收入者,农民中新增中等收入群体将有望达到1.5亿。

4.明确中等收入群体倍增的行动路线

(1)制定中等收入群体的评判标准。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中等收入群体的评判标准中应以收入为主要指标,综合考虑主观认同、职业声望、教育程度、消费水平等综合指标,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中等收入群体评判标准。

(2)突出人力资本在扩大中等收入群体中的重要作用。有研究表明,人力资本投资对于提高居民收入得的作用十分明显。这就需要以培育人力资源和提高人力资本为重点,加快就业体制改革和产业结构调整,推进就业和教育的匹配发展。

(3)提高农民土地的财产性收入。一是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保障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的权益。二是以土地流转交易所为平台,健全完善土地流转服务机制。建立农村产权交易所,组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挂牌出让。三是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使用增减挂钩指标的土地出让净收益要返还给农民。

(4)以提高居民财产性收入为目标规范资本市场发展。一是完善证券市场分红制度,加大对中小股民的分红让利,使城乡居民获得更多资产性收入;二是建立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利益的制度体系,进一步强化和细化对投资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制度;三是积极拓展居民投资渠道,为城乡居民财产提供更多保值升值途径;四是加快培育机构投资者,积极发展财富管理行业。

民富优先是一个大趋势

实现中等收入群体倍增需要藏富于民。从改革实践看,国富优先不利于城乡居民收入的提高。实现改革发展导向由国富优先走向民富优先,成为我国新阶段转型与改革的大趋势。

1.由国富优先走向民富优先

(1)国富优先是以往经济增长方式的突出特征。长期以来,我国的经济增长方式存在着某些国富优先的突出特征。“国富优先”不是“国富民穷”,更不等于“国穷民富”。“国富优先”主要是特指国家财富积累速度超过居民财富积累速度:一是GDP增长速度快于居民收入增长速度;二是国家财政收入增长快于GDP增长;三是国有资本扩张速度快于经济增长速度。

(2)从国富优先走向民富优先的历史拐点。随着内外环境的变化,长期以来国富优先的发展,客观上导致投资消费结构失衡、产业结构失衡和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失衡。当前,我国正处于改变国富优先发展导向的历史拐点,如果未来5-8年不能有效实现由国富优先向民富优先的转变,消费主导的历史转型很难有实质性突破。

(3)走“以民富促国富”之路。就发展结果而言,国富、民富都十分重要,民富国强是我们追求的基本目标。现阶段,“民富优先”要求更加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让企业与个人成为经济生活中的主体,并且使广大社会成员更能公平地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要求创造的新增财富更多地集中到居民手中;要求扭转居民收入和劳动报酬比重下降的趋势,进而提高居民的消费能力。

(4)“民富优先”将使城乡居民成为“民富”的主体。一方面,实现民富优先要求优化和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切实提高“两个比重”(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实现“两个同步”(劳动者报酬与劳动生产率同步、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同步);一方面,民富优先要求改善民生,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总体实现。

2.藏富于民:尽快实现城乡居民收入倍增

(1)确定缩小城乡差距的约束性指标。一是2016-2017年:努力使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年均增长7.5%-8.5%,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实际年均增长9%-9.5%,则2017年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分别达到3.5万和1.2万左右,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缩小到2.9:1以内。二是2018-2020年:努力使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年均增长7%-7.5%,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实际年均增长8%-9%,则2020年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分别达到4.1万和1.6万左右,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缩小到2.8:1以内。

(2)确保城乡居民收入增长同步并略快于GDP增长。一是基于未来8年GDP年均增速为7%-8%的条件下,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增速指标设定为年均应不低于7.5%;二是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增长应为实际收入增长,而不是名义增长;三是城乡居民收入的实际增长应是城乡居民的共同增长。

(3)以工资谈判协商制度为重点建立劳动者报酬增长保障机制。一是明确劳动报酬占GDP比重的约束性目标。未来5-8年,考虑通货膨胀因素,劳动者报酬年均增长不应低于10%,使劳动报酬占GDP比重从目前大约40%提高到50%-55%,接近或者达到中等收入国家的合理区间。二是加快建立企业、工会、政府三方共同协商的工资谈判机制,加快新《工资条例》的出台。三是统一城乡劳动力市场,实现全体劳动者同工同酬。四是修改和完善劳动法,保障劳动者权益。

3.改善民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总体实现

(1)建立和完善以廉租房为重点的住房保障体系。一是严格限定经济适用房的受益范围。逐步减少建设出售式经济适用房,加快向租赁式经济适用房转型,把住房领域的公共资源主要用于中低收入者。二是加快完善以廉租房为重点的住房保障体系。短期内应严格落实廉租房“只租不售”的要求;在廉租房源充足的前提下,逐步放宽申请标准,优先满足最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前提下,让更多的中低收入者能够享受廉租房。三是引入民间资本,引导企业、社会、个人多方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加大力度解决保障房建设的融资难问题。四是加快建立较为完善、健康的房地产市场,促进住房提供方式的多元化。

(2)加快推进城乡和不同群体基本公共服务制度的统一。由于过去30多年的改革主要是调整增量利益,制度安排上的“双轨制”未根本打破,制度不公的问题相当突出。公共服务体制安排上的制度不公现象比较严重,基本公共服务按照公务员、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城乡居民等分“三六九等”。未来3-5年,加快城乡、区域、不同群体间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的统一和对接,初步形成全国一体化的基本公共服务体制。

(3)努力缩小财政投入不同社会群体基本公共服务的差距。一是建立财政投入均等化约束性指标,缩小公共教育、公共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公共就业服务和基本住房保障等方面的多维差距。二是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制度,进一步清理、取消效果不大、支出不规范的专项转移支付。三是探索建立横向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发达地区对欠发达地区的财政帮扶力度,在“对口支援”的基础上,引导和鼓励同级政府间发展制度化、规范化的横向转移支付,保证欠发达地区政府能够提供达到全国最低标准的基本公共服务。四是建立有效的基本公共服务转移支付的监督评价体系,着力提高中央财政公共服务转移支付效果。

形成中等收入群体身份认同的大环境

规范的收入分配秩序是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基本保障,也是中等收入者身份认同感逐步增强的重要条件。当前,灰色收入成为普遍现象,腐败问题日益突出,收入分配不公已成为为全社会最为关注的焦点问题。在这一特定背景下,要使工薪阶层为主体的中等收入者普遍认同自己的经济社会地位,迫切要求以公开、透明为重点,加快建立收入分配的基础制度,建立公正有序的分配秩序,以此为基础形成中等收入群体身份认同的大环境。

1.身份认同感缺失妨碍中等收入群体释放“正能量”

(1)中等收入群体身份认同感缺失。一般认为,中等收入群体的显著特征不仅在于财富多寡、收入高低,更多的是一种精神状态与生活方式,即保持着理性与建设性。近年来,一些研究机构公布中等收入群体比例后,往往会受到社会普遍的质疑。相当多收入比较高的社会群体并不认同自己属于中等收入群体。无论与收入差距较大还是较小的国家相比,我国中等收入群体认同度均偏低,多数民众对自身所处的社会位置持消极态度。有专家通过调查指出,我国认为自己属于中层的还不到40%,认为自己属于中下层、下层的将近55%。

(2)身份认同缺失导致中等收入群体难以发挥有效作用。一方面,由于缺乏对自身的身份认同,我国中等收入群体的消费意愿和消费信心往往不足,以至于其对扩大消费的作用并不明显。一方面,中等收入群体的受挫感、负担过重等因素导致中等收入群体身份认同缺失,严重影响了中等收入群体对现有分配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认同,严重影响中等收入群体对自身未来发展的信心,以至于其“社会稳定器”的作用尚未完全发挥出来。

2.中等收入者身份认同缺失根源在于收入分配不公

(1)灰色收入影响中等收入群体对自身地位的准确判断。有调查研究认为,2008年,我国没有被统计的隐性收入相当庞大,其中一半多可以认为是灰色收入。可以说,中等收入群体主要是以工薪阶层为主,收入稳定,同时也相对透明。但社会上高收入群体通过各种手段获得大量的灰色收入,导致中等收入群体在主观上对自身社会地位做出错误的判断,从而难以认同自己的身份。可以说,灰色收入过大、收入分配不透明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中等收入群体对自己阶层地位的认同。

(2)腐败问题加剧中等收入群体的相对剥夺感。庞大的中等收入群体是社会的稳定器,得益于稳定的收入,中等收入群体普遍对未来充满信心。但是,腐败问题愈演愈烈,许多中等收入者本身成为腐败的直接受害人,很大程度上增强了他们的相对剥夺感和不公平感。

(3)收入分配差距过大促使中等收入群体向“下流”沦落。随着社会财富向资本和权力集中,中等收入群体与高收入群体之间的差距越来愈大,容易使中等收入群体沦为“下流”。从底层迈进中等收入群体很难,但要从中等收入群体滑入底层却非常简单,只要失业、单位效益下降或者家庭成员生病,这些偶然因素就可以消灭一个中等收入者。

当前,中等收入群体社会支出和个人负担沉重,税费较高。以一个每月收入10000元为例,扣除个人所得税、“五险一金”,再加上每月还房贷3000-4000元,缴纳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电话费和上网费,再加上衣食住行等日常诸多生活支出,以及子女教育费、父母赡养费,就造成了工资“白领”的现象。

3.强化身份认同重在建立公开、透明的收入分配基础制度

(1)建立完善的收入分配基础数据信息体系。一是尽快完善身份信息登记制度,建立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代码的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二是建成完善的收入分配基础数据信息体系。以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为基础,建立完善的收入分配基础数据信息系统;推进居民财产和收入信息联网,加强银行等金融机构、税务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等不同部门之间的信息联通,将相关信息整合到收入分配基础数据信息系统。

(2)加快推动居民财产申报制度的建立。一是建立完善的纳税申报体系。将居民财产申报和纳税申报相结合,及时调整自行纳税申报的范围和标准,鼓励如实自愿进行纳税申报,完善纳税申报体系。二是逐步完善居民财产申报系统。加快推进居民财产申报立法工作,明确居民财产申报的管理职能部门;明确财产申报的范围和程序。三是完善金融实名制度、反洗钱制度,加快建立规范的现金管理制度。四是加强居民财产申报的监督。对财产申报不实超出一定程度或故意隐瞒、编造财产信息的行为,要采取一定的防范和惩处措施。

(3)尽快建立和不断完善居民财产信息严格保护机制。一是加快推动公民财产信息和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尽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条例》或《公民财产信息保护条例》。二是严格要求合法、规范使用居民收入和财产信息。严格规定居民财产信息的查询权限,强化信息使用者的保密责任。三是依法从严对泄露公民收入和财产信息行为的追究和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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