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得必有失,有失必有得。去产能是我国结构化改革的必经之路,但由此带来的“阵痛”也正在显现。去产能企业面临着巨大债务压力,不但企业背上了沉重的包袱,各类金融机构传导的风险也呈上升趋势,在巨大的资金债务下,金融业正在成为背包袱的“三师弟”。
有相关统计,去年以来,银行业总体呆坏账明显上升。截至2016年一季度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连续18个季度上升。而除了银行业,信托、债市等金融领域的风险亦开始爆发。上市公司东北特钢今年4月3日到期的超短期融资券“15东特钢SCP001”就由于资金流动性等问题出现了违约。
某一企业违约现象只是冰山一角,许多产能过剩行业目前坏账率不高的原因也主要是通过借新还旧,将风险暂时搁置。但整个环境流动性一旦缩紧,违约现象可能将会集中爆发。
虽然我们需要防范“僵尸企业”违约大面积的到来,但切不可向以前一样“视而不见”,更不可将其保护起来。企业作为市场的主体,本就应该有优胜劣汰,该破产的走破产清算程序是市场的自然选择。在世界范围内,长久不衰的企业也是屈指可数。如果我们仍旧将其置于“摇篮”之中,不但浪费资源,对中国整体经济发展也是有百害而无一利。
在社会上,有许多言论放大了企业破产后可能出现的拖薪欠薪等问题,但这毕竟是个例,并不是普遍现象。根据实际情况来看,许多企业破产后,尤其是民营企业失败后再次创业成功的例子很多,而许多投资人也看中其有经验愿意出资助其发展,在原地跌倒又在原地爬起来的例子比比皆是。
由此可见,对于大环境下企业破产我们不必杞人忧天。政府也应当引导社会舆论,避免放大破产的消极性。任何一个行业都不会经久不衰,在一个不断前进的市场下,企业破产、重组本身就符合市场发展规律,想要企业永生是不可能的。
此外,国家对于“僵尸企业”破产问题应该从行政和法律上进行完善。现有《企业破产法》清算、和解、重整等程序的启动时点迟、持续时间长、磋商成本高,不利于企业员工维护自身的权益。而金融债权人在组织结构、发起程序、表明机制、决议效率等关键操作环节上也缺乏法律依据。
这就要求我们出台相关法规来处置化解银行信贷面临的冲击,不断完善机制体制,协调明确各方权责。从自上而下的角度看,目前需要考虑“僵尸企业”债务退出的顶层设计,避免金融风险带来的冲击和连锁效应。
当然,国有大企业破产后员工安置问题也是重中之重,我们不妨多借鉴历史和国际上的减员增效经验,既去了产能,又能保护员工的根本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