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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破产案件为何不增反减?专家呼吁设个人破产制度

2016-06-15 08:34:39   来源:   

5月28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在一次公开讲话中表示,淘汰落后产能与鼓励创新发展是中国经济结构调整的战略措施,简政放权的商事改革与清除“僵尸企业”是促进企业新陈代谢的政策措施,而这些措施要达到预期的效果,必须遵循市场规律,在法制的轨道上运行。

然而事实上,2007年6月,新的《企业破产法》实施后,全国破产案件审结数量不但未增加,反而连续下降,由实施前的年均4000余件下降为2014年的2059件。同时,适用破产程序的企业占所有退出企业占比非常微小,2014年全国注销企业505866件,其中通过法院破产程序退出的企业只有2059件,占比不足0.4%。

日前,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周放生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当前处置“僵尸企业”的观念与方法上,急需一场市场化的启蒙。

李曙光呼吁,推动破产法的修订,推出个人破产和金融机构破产的相关法律规定,为下一轮市场改革做好准备。

破产观念要改变“过去十年,我们的破产法在实践中没有得到很好实施,企业破产率很低。在新一轮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僵尸企业“处置过程中应该充分发挥破产法的功能,实现市场出清。而破产法作用未显现出来的原因有很多。”李曙光表示,这其中的原因,有要素市场的原因,有观念和文化的原因,有地方政府对市场和法制手段运用重要性认识的不足,也有司法体系跟不上的原因,有债务人主体对市场退出机制认知不充分的原因,也有法律本身的原因。

在破产制度运作不畅的现实下,很多企业主对于破产程序抱有复杂无奈的情绪,态度消极,甚至认为弃企外逃、转移资产是最方便、最经济和最有利的决策。当前,企业主卷款跑路现象多发,不仅破坏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也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

日前,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银发〔2016〕118号,以下简称《意见》),其中也强调坚决遏制企业恶意逃废债情况,通过加强信用信息支持、推动建设对失信企业跨部门通报、联合惩戒等措施,对存在恶意逃废债和恶意脱保的企业形成强力约束,督促企业加强信用风险信息的披露,并完善处置机制。

周放生则认为,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从政府官员到企业经营者,银行债权人、企业职工等各方面都还比较习惯于用传统的行政方式解决“僵尸企业”。“目前处于如何用市场方式解决市场”僵尸企业“的启蒙阶段,从观念上,理念上,手段程序上都需要这样一场启蒙。实现从行政手段到市场手段的转型。”

在当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背景下,要坚定不移地减少过剩产能、处置“僵尸企业”。去“僵尸企业”要按照商业化原则来判断企业是否有生存能力,政府的主要职责是建立恰当的激励机制、构建良好的配套法律环境和制度体系,创造相关利益方谈判的必要条件、设立谈判的协调机制,推动市场依法出清,而不是具体决定重组和谈判的结果。

“行政方式可能来得比较快,但市场方式有客观规律,需要利益各方面的妥协、重生,是个很痛苦的过程,而且利益各方都要付出一定代价。”周放生表示。

吴晓灵在上述发言中也表示,“在配套制度还不健全的情况下,有时行政干预看起来效率比较高,但实际上这是破坏了市场自我修复的机制。政府应该为市场出清创造良好的环境,而不是亲自下场比赛。”

推动法律完善修订

吴晓灵在上述讲话中建议完善《破产法》,将《企业破产法》改为《破产法》,增加预重整制度、个人破产制度和经营性事业单位破产制度。很多民营企业的个人财产和企业财产是高度重合的,由于没有对个人财产充分的保护,企业家就没有安全感。所以跑路、转移资产是他们最现实的选择。

目前,企业贷款和民间融资中普遍存在股东的个人连带担保。由于《破产法》不适用于个人,在申请破产时个人的担保责任不能免除,导致企业启动破产的积极性不高,加大了《破产法》实施难度。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有利于挽救经营失败的企业家,使之依法妥善解决债务问题,获得重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机会。

“美国破产法是全面性的,个人破产特别多,每年100万件以上案例是个人破产,通过对个人信用的市场出清来解决市场的信用问题。”李曙光也认为,美国的破产法现在成为全世界破产法的榜样。他呼吁,推动破产法的修订,推出个人破产和金融机构破产的相关法律规定,为下一轮市场改革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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