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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企海外投资应对审议要向淡马锡学习

2016-06-21 08:16:58   来源:   

《欧盟竞争法》主要目的是禁止不正当竞争,保证企业的并购活动不会获得强大的市场权力(包括定价权),以至于伤害消费者的利益,主要涉及卡特尔组织、垄断、企业兼并、国家补助等4个方面。

今年4月,欧盟认为中广核与国资委之间并非独立关系,决定审议中广核投资法国电力集团。

欧盟执委会不久前发布将审议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广核”)与法国电力集团成立合资公司申请的决定引发广泛关注,原因是审议的理由是欧盟认为中广核与国资委之间并非独立关系。

2013年初,中广核受法国电力集团邀请参与到其主导开发的英国的欣克利角C核电项目中。2015年10月,在国家主席习近平和英国首相卡梅伦的见证下,中广核集团董事长和法国电力集团首席执行官在伦敦正式签订了新建英国三个核电项目的投资协议,包括欣克利角C核电项目、塞兹韦尔C和布拉德韦尔B,项目将采用中国自主三代核电技术“华龙一号”,这是中国核电走出去的里程碑式事件。

欧盟为何要审议?

欧盟负责审查投资并购的机关为欧盟委员会竞争总司。2004年,欧盟通过《欧盟并购条例》,制定了新的企业合并审查的规范和标准。规定如果参与投资并购的企业在世界范围内年销售额共同达到50亿欧元,并且参与并购的企业中至少有两个企业在欧盟的年销售额达到2.5亿欧元,同时参与并购的各企业在欧盟市场年销售额的2/3以上不是来自一个和同一个成员国,则需报请欧盟委员会竞争总司进行反垄断审查。

《欧盟竞争法》主要目的是禁止不正当竞争,保证企业的并购活动不会获得强大的市场权力(包括定价权),以至于伤害消费者的利益,主要涉及卡特尔组织、垄断、企业兼并、国家补助等4个方面。欧盟委员会可根据并购是否与欧盟市场相容,做出无条件批准,有条件批准或禁止并购的决定。

实际上,从2011年开始欧盟委员会在审查并购案交易时,就将属于中国政府,尤其是国资委的企业视为同一集团下的一致行动人,并依此计算它们的联合市场份额,以确定被审查的并购活动是否构成垄断。

这一问题首先在中国化工集团子公司中国蓝星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挪威公司Elkem案中被提出。这一交易于2011年2月24日向欧盟委员会申报。欧盟委员会详细调查了中国蓝星与中国化工集团在何种程度上能独立于同领域其他国有企业做出商业决定,以及相关行业内国有企业之间是否有其他形式的合作。最终欧盟委员会就该问题没有得出确切结论,因为即使相关市场上中国化工集团和其他所有国有企业被视作同一经济实体,其市场份额依然很小,不会影响市场竞争。

同年,在中国化工集团公司的另一家子公司中国化工农化总公司(中农化)与KoorIndustries(Koor)对MakhteshimAganIndustries(MAI)的股份收购案中,欧盟委员会以最坏的情形为分析的出发点,即将中农化、Koor和MAI同所有中国国有企业的横向与纵向交集都考虑进来,假设它们与中国化工集团公司和中农化同属一个单独的经济实体,并据此计算市场份额和其对市场的影响。2012年在Mercuria/中石化案中,欧盟委员会再次采用最坏的情形分析,将相同市场内所有中国国有企业的市场份额都考虑在内。

因此,这次欧盟执委会决定审议中广核与法国EDF成立合资公司的申请决定不在意料之外。

中国企业该如何应对?

中国企业应以平常的心态对待这样的审议,递交要求的信息,并进行充分的沟通。

举一个新加坡的例子。新加坡的政府投资公司(GIC)和淡马锡公司都是新加坡的国有企业,从事各种投资业务。GIC相当于中国的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资金来源是外汇储备;淡马锡的资金来源是新加坡国有企业的利润。

基于两家公司都是新加坡的国有企业,伦敦证券交易所曾认定GIC和淡马锡是关联公司,并提出这样的要求:当GIC的直接投资部门在调研A公司时,GIC的二级市场部门便不能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买卖A公司的股票(这是一般规则);同时,淡马锡作为关联公司也被禁止买卖A公司的股票,反过来也一样。

伦敦证券交易所的假设是,既然都是新加坡的国有企业,它们的信息一定是共享的。后来,通过充分的沟通,新加坡证明了GIC和淡马锡是两家完全独立运营的商业实体,不存在共享内部消息的可能性,伦敦证券交易所在被说服后撤回了这个要求。

要知道,GIC的董事长是新加坡总理李显龙,淡马锡的CEO是李显龙的太太何晶。新加坡能够说服伦敦证券交易所凭的是什么?凭的是这两家公司完全市场化的运作模式(淡马锡的CEO曾是从市场上招聘的外国人),以及基于多年的、专业的投资活动所建立起来的良好的、令人尊重的市场口碑和信誉。

政策层面上,欧盟的监管门槛也揭示了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必要性和迫切性。随着中国央企在海外投资规模的不断增长,它们在海外的联合市场份额也将逐步增大。一旦有一天它们的联合市场份额大到触及监管的红线,欧盟的监管门槛就可能变成实质性的监管障碍。要能有效应对和克服这样的障碍,就应当借鉴新加坡的经验,让国有企业建立公开透明的市场化经营模式、决策结构、用人体制等。

如果国有企业在市场上建立起以逐利为目的、独立的市场经营主体的形象和口碑,就会帮助它们在对外投资的沙场上减少羁绊,获取更多的投资机会,拿到更好的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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