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审计署发布了对10家央企2014年度财务收支审计结果公告,其中提到央企因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和浪费高达126.82元。
比较典型的案例有:中石化分公司违规采购29万吨成品油;港中旅高价买地低价置换给地方政府;中国铝业重大决策失误损失数十亿;中国海油境外投资失误损失巨大;南方航空销售能力不佳,向代理商支付手续费32.52亿元等。
这些案例中,有的主要是决策问题,如中国海油有限公司以142.42亿元并购的一家境外公司,由于前期论证不充分等原因发生亏损累计6.21亿元;有的主要是商业模式问题,如南航股份客票销售较为依赖代理商,2014年客票直销比例仅18.88%,共向代理商支付手续费32.52亿元;有的主要是违法违规问题,如港中旅在土地竞买中,向竞争对手支付2000万元,使其退出竞买等。但无一例外,这些问题都导致国有资产重大损失。
央企重大决策失误不是新问题。2015年国家审计署发布对14家央企审计情况,由于央企重大决策环节存在的问题,造成损失浪费16.42亿元,形成亏损或资产闲置354.45亿元。
一个时期以来,一些中央企业以强调经营独立性、自主权为借口,企图逃避审计监督,或者以外部竞争力激烈,外部环境复杂为借口,想法设法为违规违纪行为寻找托词。由此造成有些央企决策失误无人过问,难以寻找原因,无法追究责任;管理不善往往被掩盖;大量转移截留收入,虚增或者虚减利润;甚至出现贪污、挪用、侵吞国有资金资产的违法犯罪行为。
央企违法决策造成重大损失当然要追究责任,但还有一种情形:决策程序并无不当,决策内容就当时来看也是合理的,但决策执行的结果却造成巨亏。像这种主要因为决策人水平和能力不足而造成的失误,该不该承担责任?
决策错误是难免的,甚至是可以理解的,但绝不意味着错误可以“不予追究”。央企负责人受政府和人民的委托经营国有资产,就负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避免损失的责任。央企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说明央企负责人没有很好地履行自己的责任,就应该被追究责任。区别在于:如果违法决策造成损失,应该追究法律责任;如果因水平和能力等欠缺造成决策失误,应该追究行政责任,如引咎辞职,降级、降薪,有限度赔偿等。
如何尽可能减少央企决策失误?这可能是个世纪性难题。国资部门对央企决策的监督如果介入过深,就可能干扰央企经营自主权;介入过浅,又可能根本不起作用。
有人提议向央企增派外部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就比央企负责人更睿智,更能识别和避免潜在的风险吗?未必。最大的可能是外部董事最终被同化到内部人治理的汪洋大海之中。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基本没有发挥应有作用,就是很好的例证。
我们以为,减少央企决策失误,国资监督部门“抓两头”很重要——保证程序正当,考核决策结果。中间的决策细节无比复杂,还是应该放心交给央企自己斟酌。程序正当就能减少犯错的可能;考核结果能增强决策人恰当抉择的动力。
对决策失误实行“有错必究”,会不会造成决策人为了避免失误干脆不决策的情况?不太可能。因为另一项考核在等着他——如果该拍板的不拍,企业经营不好,负责人照样要受到处罚。权衡的结果是:在实现企业经营目标的大目标下,尽可能少犯决策失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