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6年7月1日起,资源税改革推广到绝大部分矿产品,河北省开始进行水资源税试点。资源税还将向森林、草原、滩涂等自然资源课征。与此同时,消费税的扩围、环境税的开征,都在紧锣密鼓的积极筹划之中。而这些税收的改革与开征,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发挥税收的调节功能,实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优化经济结构,引导正确消费的政策目标。
传统上税收的功能其实很简单,就是为政府筹集更多的财政资金。现代税收中,税收除了为公共财政筹集资金之外,还要担负其他政策使命。德国社会政策学派的财政思想家阿道夫·瓦格纳就是税收调节思想的鼓吹者,他竭力提倡发挥税收的调节功能,实现国家的经济政策。税收的调节功能,大致就是调节收入分配,调节资源配置,调节生产结构,调节消费行为,等等,不一而足。我国目前近二十种税种中,除了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少数几种其功能定位主要为取得财政收入外,其他大部分税种,都是为了调节,如个人所得税、消费税、资源税、车辆购置税、关税,一些即将开设的新税如环境保护税,其被着力强调的,也是调节。
税收确实具有调节功能,这是因为税收必然要影响人们的行为。除了人头税外,人们在面对一种新税时,都要对此前的行为和习惯进行重新调整,进行重新选择。人头税情况下人们无法选择,除非死亡才能免除人头税。其他税收条件下,人们总有可能重新调节和校正此前的行为和习惯。税收影响人们的行为和选择,使人们不得不放弃某种生活习惯和消费行为,这本来是税收的弊端,但是,税收调节思想则反其道而用之,利用人们趋利避害的本性,让税收充分发挥诱导作用,抑制人们的某些政府并不期望的行为,如污染、浪费、奢侈,以及其他不良嗜好如吸烟喝酒,从而使人们的行为符合政府的意图。
课税的对象是千差万别的,人们的财富、收入、经济状况以及偏好也是千差万别的,所以,税收对人们行为的影响也是千差万别的。要开征某种税收,使其对人们行为的影响和调节,恰好符合政府所意图的后果,不多也不少,那需要极为精确的计算、科学的设计以及细致的管理实施。
直接税,因为不存在税负转嫁问题,调节的效果会好一些。但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的作用,却相当有限,这主要是因为税制的设置不精细不合理。分类所得税,不能综合全面地衡量人们的真实收入水平,自然谈不上有效地调节人们收入分配的功能发挥。与直接税比起来,间接税的调节功能更差,而大多调节税属于间接税。间接税的最大特定是税负可以转嫁,法律上的纳税人与经济上的赋税人严重分离,税收归宿无法判定。如果不能准确弄清楚各种不同商品的需求弹性和供给弹性,不能准确确定税基和税率,那么,调节就会失去方向。不适当的税基会误伤无辜,过高的税率会影响经济和民生,而过低的税率无法达到调节的目的。就是说,调节税必须做到定向、精准,既要准确地调节到希望调节的人群的行为,使其朝着政府意图的方向行事,同时也要尽可能减少误伤,不要让无辜者受累。
然而,这样的设想,仅仅是一种理想的乌托邦。以刚刚推行的资源税为例:扩围的资源税是对以往费用的平移,由费变税。这意味着以前的种种收费都是合理的。各种收费一向声名不佳,费改税必然意味着要取消一些费用,但现在各项费用都被合理化地平移为税收,这本身就会让人们产生疑问。更别说,资源税要扩大到几乎所有的矿产,还要扩围到森林、草原、滩涂等自然资源。我们知道,人类经济离不开资源,到底哪些资源的开发应该纳入税收调节,抑制过度开发,哪些不必列入,都应该进行非常准确细致的论证,在征收中作出区分。粗放式的调节税,既影响经济发展,也加重人们负担。同样,对于资源税来说,不同资源的价格如何,供求弹性如何,税负归宿如何,都需要充分论证和区分。还有,作为资源税的对象,矿产、森林、草原、滩涂等,有些自然资源如矿产是国有的,但有些资源如森林、草原、滩涂是属于集体所有的。对国有资源征收资源税固然没有什么问题,但是对于集体所谓的资源,征收资源税是否合理,却值得商榷。
纵观中国的种种调节税,无论个人所得税、消费税,还是关税或其他,很多效果均不理想。这既可能是由于设计不够精细,也可能是税收作为政策工具,本身具有不可克服的困难,符合政府调节意图的最精准的税收,即使能被精准地设计出来,在实践中也可能因为成本高昂而无法操作。也就是说,税收作为调节社会经济和人们行为的政策工具,并没有人们想象的那么强大有效。而在实践中,更忌讳借调节之名,行增收之实的各种税收,这一点,历史上我们有过教训,所以更应警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