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一则最新文件要求个人所得税改革要发挥收入调节功能,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怎样来界定高收入者成为舆论热点,其中年薪12万元以上被认定为高收入者声音最大,意味着这部分人群将是税务机关未来加大税收调节的重点对象。不过,多位专家认为年薪12万元并非是科学的高收入标准,国家也并未公布高收入者标准。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税改革路径应是改革的焦点。
个税改革提出要“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一时间引起了轩然大波,其实这个提法并不新鲜,个税改革的方向一直就是“提低控高”,这符合“劫富济贫”的税法原则。不过,此次舆论的焦点集中在了“高收入者”的定义,很多人以为高收入者的标准是12万元为界,而这个标准的来源,就是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报纳税,标准之一正是个人年收入12万元以上。
如果按照十年前的社会平均生活水平,个人年收入12万元可以称之为高收入。可是,时隔十年后,物价上涨幅度非常大,货币购买力下降太多,个人年收入12万元已不算什么了,不仅在大城市里毫不起眼,就连中小城市也不算高。如果还用12万元做为高收入者的衡量标准,显然是刻舟求剑的做法,没有考虑到社会发展因素。因此,不仅社会舆论不认可,连专家也站出来解释不科学,声称国家并未公布高收入者标准。
个人收入不仅包括工薪收入,还有财产性收入,以前工薪收入占比较高,如今收入构成发生了变化,财产性收入占比开始提升,诸如房产、有价证券、字画古玩等投资增值收入。而且,随着自有房产率的比例越来越高,商品房价格逐年攀升后,房产在家庭财富配置比例最大,社会群体的贫富差距,则由之前的工资收入差距,转变为房产价值的差距。比如目前在一线城市,即便个人年收入达到12万元,却未拥有个人住房的话,那其财富总量也很低,甚至连维持基本生活都很艰难。
由此可见,单纯用年收入作为高收入者的标准,其实并不准确和公平,无法反映个人收入真实状况。而且,我国地域环境差别很大,沿海地区与内陆地区,大城市与中小城市,其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均存在很大差距,加上社会福利的差别,居民的生活负担也不相同。因此,高收入者标准不宜做“一刀切”,需要根据社会发展状况,因地制宜、因人而异,推出一套完整的衡量标准,以免误伤中低收入者,令其承担与经济能力不相称的高税收。
个税改革是一项复杂的工程,涉及到亿万家庭的切身利益,个人收入标准的确立,则是个税改革的前提。因此,对于高收入者的界定,需要慎重对待,不可轻率划线,应广泛征求民众意见,建立个人收入信息采集系统和测量模型,实现精准评估,并根据地域、城市等收入层级差距、物价上涨指数等,分阶梯制定合理的高收入者动态衡量标准。比如一线城市的收入标准可以订的高一些,二线城市次之,三四线再低一些,以实现最基本的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