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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实行留存备查管理

2019-06-05 08:05:20   来源: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 据国家税务总局微信公众号64消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深化放管服改革、改善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切实减轻纳税人、缴费人(以下统称纳税人)负担,税务总局决定,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下简称六税一费)享受优惠有关资料实行留存备查管理方式。

具体包括:

一、纳税人享受六税一费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二、纳税人对六税一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开展六税一费减免税后续管理。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予以相应处理。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不适用上述规定,仍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相应废止。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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