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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加强扶贫资金违规管理使用责任追究

2019-08-09 12:31:26   来源:   

  中证网讯(记者 赵白执南)财政部网站9日消息,近日,财政部印发了《财政部门财政扶贫资金违规管理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办法》有关情况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当前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方面存在一些不足,影响财政扶贫资金安全和精准使用,如擅自改变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计划方式,骗取、套取和挤占挪用财政扶贫资金,财政部门个别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弄虚作假谋取私利等。为推动解决存在的上述问题,《办法》以加强资金违规管理使用责任追究为着力点和突破口,体现对损害群众利益、违反财经法纪的违规管理行为“零容忍”,有力推动财政扶贫资金安全规范使用。

  该负责人表示,《办法》主要有五个鲜明的特点:一是落实中央严格扶贫资金监管的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脱贫攻坚有关文件精神,将中央要求坚决查处的有关行为列入追责情形。二是紧扣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实际。在细化问责情形时,注重固化各地执纪问责实践经验。三是与上位法有效衔接。《办法》明确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政务处分或行政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同时规定上述追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追责对象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四是明确责任追究主体,建立健全多层级的问责体系。《办法》根据问责对象的不同,从人员和部门两个层面分别作出规定,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职权范围内的责任追究工作,本级财政部门对依法依纪应当追究责任的人员无权处理的,应当移送有权部门处理。五是突出操作性,确保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执行和追责。

  该负责人介绍,《办法》共四章。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办法》适用范围及资金范围。第二章追责情形和追责形式,列明了违反规定管理使用财政扶贫资金的十种情形。同时,针对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明确了相应追责的形式。第三章移送程序,对于本级财政部门无权处理的,规定移送程序。第四章附则,明确实施日期等。

  对于具体追责情形,该负责人表示,《办法》总结梳理了十种追责情形。《办法》规定,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相关责任追究:1.以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套取财政扶贫资金的;2.无故延迟拨付财政扶贫资金造成扶贫资金闲置的;3.贪污、挪用财政扶贫资金的;4.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计划、方式的; 5.在招投标或者政府采购活动中弄虚作假谋取私利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6.伪造、变造、销毁有关账簿表册凭证的;7.未按规定执行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8.在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中未按照规定执行财政扶贫资金相关政策和标准的;9.在履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监督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10.其他违反规定管理使用财政扶贫资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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