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科技金融大文章,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近期开展适度放宽科技企业并购贷款政策的试点,推动更多金融资源用于促进科技创新,加快构建同科技创新相适应的科技金融体制,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和科技强国建设。
并购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贷款。记者了解到,金融监管总局深入调研科技企业融资堵点痛点,聚焦科技企业反映的突出问题,试点适度放宽《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15〕5号)部分条款,支持科技企业发展。对于“控股型”并购,试点将贷款占企业并购交易额“不应高于60%”放宽至“不应高于80%”,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7年”放宽至“一般不超过10年”。
“并购重组是科技企业做大做强的重要手段,延长期限、提高比例有助于更好地满足科技企业并购融资需求。”招联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认为,由于不同并购项目投资回报期有所不同,部分科技并购项目整合较复杂,产生协同效应时间较长,因而将并购贷款期限从不超过7年延长至不超过10年,更加符合科技企业并购的实际情况。考虑到银行贷款是科技企业并购交易的重要融资方式,将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的比例从60%提高到80%,有助于满足科技企业兼并重组的实际需要。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研究员娄飞鹏表示,科技企业对资金需求的期限相对较长,并且企业在研发创新过程中往往自有资金不足,更需要外部资金支持。将科技企业并购贷款占并购资金的比例提高、期限延长,更符合科技企业对资金需求的特点,有助于金融机构更好地服务科技企业开展并购,支持科技企业做优做强。
在科技企业并购贷款试点的适用范围方面,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介绍,金融监管总局在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试点城市、试点银行和试点科技企业标准。
试点城市应科技优势资源集中、研发投入强度较大、并购交易和股权投资市场活跃,具体为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南京市、杭州市等18个城市,涵盖北京、上海、粤港澳大湾区3个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武汉、成渝、西安3个区域科技创新中心。
金融监管总局要求,试点银行应经营状况良好、公司治理完善、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并购贷款专业服务水平和风险管控能力较强,包括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试点科技企业应科研积累和创新能力强、技术改造需求大、科技成果转化及市场化前景广阔、信用记录良好。
在政策支持下,北京银行近日成功落地1单科技企业并购贷款试点业务,为上海某民营上市科技企业并购交易提供并购贷款,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的比例为77.46%,期限为10年。据悉,本笔业务的并购方是1家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创板上市公司,主要面向泛半导体、生物制药等高科技产业及先进制造业客户,提供集制程关键系统与装备、关键材料和专业服务三位一体的综合服务。标的方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主营业务为泛半导体工艺设备模块与子系统业务。交易完成后,将有利于并购方进一步增强其覆盖“核心部件―子系统―整机设备”全产业链的布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指导相关金融监管局加强组织协调,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督促试点银行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制定科技企业并购贷款试点工作细则,健全差异化的信贷评价体系,强化贷款资金用途监控,培养具有科技行业背景、企业并购专业知识的科技金融人才队伍,为科技企业并购提供有效的金融支持。 (经济日报记者 勾明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