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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银行业不良债权问题再思考

2016-01-11 08:37:53   来源:   

日本银行业在上世纪90年代初泡沫经济破灭后,爆发了严重的不良债权问题,经济陷入长期停滞与通缩陷阱,在实施一系列特别措施后,日本最终走出不良债权问题的阴霾。重新审视日本银行业不良债权问题形成与处置,可为我国预防与处置银行业不良债权问题提供“他山之石”。

日本银行业不良债权问题的

主要成因

(一)资产价格暴跌是不良债权形成的直接原因。上世纪90年代初,日本泡沫经济崩溃,不良债权问题随着股市和楼市等资产价格的暴跌而不断暴露,银行被迫紧缩信用,继而影响实体经济,反过来又进一步加剧了不良率的提升。

(二)商业银行的刻意掩盖导致不良率被严重低估。在内部监管与外部监管的双重压力下,银行业普遍存在故意隐藏不良贷款实际量的行为。银行业通常利用贷款展期、“借新还旧”、引入第三方“过桥”贷款等方式,推迟风险的暴露,以期经济好转、企业还贷。

(三)政府和监管机构的失位使日本错失了解决不良债权问题的最佳时机。一方面体现在大藏省、日本银行等监管部门对不良债权的分级标准不统一,为银行业掩盖不良的行为提供了机会;另一方面,不良债权问题爆发初期,经济出现萧条,监管层寄希望于放松对不良率的考核,维系企业生存,等待经济复苏。日本错过了在早期以较低代价解决不良问题的最佳时机,使问题进一步扩大化。

此外,传统“护送舰队”模式崩塌以及对金融自由化、国际化的准备不足以及制度僵化、经济结构调整缓慢,经济改革不力是不良债权问题长期化的内在原因。

不良债权问题对日本经济的

负外部性影响

(一)“银行不倒”神话的终结,“僵尸银行”扰乱市场,银行业盈利能力及金融中介功能下降。其一,大量不良债权的出现,导致银行盈利能力下降,公众对银行业信心下降。1997年,北海道拓殖银行的倒闭使日本“银行不倒”的神话就此破灭。其二,出现了部分资不抵债的“僵尸银行”,这些银行常利用极端手段,导致恶性竞争,进一步压低银行的盈利能力,降低银行信誉水平,影响银行体系的正常运转。其三,不良债权的累积产生了银行惜贷、信用收缩等现象,银行的金融中介功能降低,金融资源配置产生扭曲。

(二)日本经济陷入“不良-萧条-通缩-不良加剧”的恶性循环。不良债权问题加剧了日本金融业的系统性风险,企业和个人对银行业信心下降,抑制了企业投资和个人消费,总需求下降,经济陷入萧条。物价下行伴随着景气下滑,通货紧缩进一步加大了企业的还贷实际成本,企业的实际成本提高、盈利能力下降,反过来又加剧了不良债权问题。如此,形成了宏观经济与不良债权之间的恶性循环。

(三)阻碍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有效传导。银行部门的困境对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传导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在日本经济不景气阶段,不良债权降低了货币供给的扩张乘数,减弱了货币政策的效力;同时,由于资产重估问题未彻底解决,牵制财政支出充分发挥作用,并且导致财政赤字迅速扩大。

日本银行业不良债权的处置

(一)全额存款保险。利用《存款保险法》的修订,发挥存款保险制度维护金融稳定的作用。阶段性的全额存款保险避免了银行挤兑现象,对稳定金融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组建资产管理机构专司不良债权处理。日本在不良债权问题爆发后的十几年时间里先后成立东京共同银行、处置回收公司等5家资产管理公司专司不良债权处置。

(三)使用公共资金清理不良债权。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日本金融机构破产增加,日本政府先后向专住公司、存款保险公司、银行等机构注入29.4万亿日元公共资金处置不良债权。

(四)非常规的货币政策。现任日本银行行长黑田东彦认为,2001年3月日本银行实行QE政策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向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消除公众对金融体系的焦虑,金融危机发生时,央行注入流动性有助于恢复稳定。

(五)《金融再生计划》或“竹中计划”。2001年,经济学家竹中平藏担任小泉政府的财政金融政策大臣,清理不良债权问题成为其首责,并于2002年10月推行《金融再生计划》。竹中计划以处理不良债权为核心,采取统一并严格规定监管方与银行的不良认定与监管标准、重估资产价值、动用公共资金削减不良、扶持企业再生等一揽子方案,将当时经济改革的重心倾向于优先处理银行业不良债权问题。随着竹中计划的有效推进,日本不良债权问题于2005年得以最终化解。

启示

(一)金融业对宏观经济存在顺周期效应,在经济下行压力下,金融监管政策是否可采用逆风操作?考察日本不良债权问题的发展经过,可以发现,在泡沫经济破灭之初,银行业采用多种方式“以时间换空间”,期待景气恢复,不良自动化解。监管机构和政府部门也抱有同样心态。但实际上日本经济经历战后长时间的高速发展,已步入康德拉季耶夫长周期的右侧,整体经济活力、创新力趋于下降,经历了泡沫经济破溃,使其元气尽伤。以时间换空间的目的最终由于企业复苏乏力而落空。因此,我国在经济进入三期叠加的新常态阶段,不宜放松对不良率的严格考核。

(二)不良债权问题与经济萧条同时发生时,应优先处理不良。日本的学界对此问题存在严重分歧,但在实践上,日本的经验教训表明,在不良债权问题得到充分解决之前,扩张性的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的效果均大打折扣。若没有对资产的重新评估,没有对银行体系的信心恢复,货币扩张效果将不断减弱,财政负担将逐步加大,其刺激政策难以持续奏效。在同时面对萧条和不良债权问题时,宜优先选择处理不良债权。

(三)要充分发挥存款保险制度的压舱石作用。在日本不良债权问题爆发的过程中,并未见到储户挤兑,这要归功于日本的存款保险制度。日本于1971年制定《存款保险法》,并成立存款保险公司,实行有上限的存款保险制度。随着金融自由化及泡沫经济的崩溃,日本多次修法,提高存款保险的限额,甚至采用全额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以及限额的调整在不良债权引发金融企业倒闭潮的过程中,能起到压舱石的作用,避免银行挤兑等恶性事件的发生。

(四)要严加防范资产价格的剧烈震荡带来的潜在风险。不动产和金融资产容易催生泡沫,伴随高回报率的往往是巨大的潜在风险,资产泡沫破灭是日本不良债权爆发的直接原因。应时刻警惕房价、股价大幅异动,控制配资规模及杠杆率,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遏制不良债权的大规模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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