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政部周四表示,地方财政部门应根据资金需求、存量债务到期情况等,按照大致均衡原则发行地方债。对于置换债券,每季发行量原则上控制在当年本地该类债券发行规模上限的30%以内。
通知并要求,地方财政部门积极推动本地区承销团成员参与地方债二级市场交易,改善地方债流动性,并研究探索面向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发行地方债。
对于地方政府存量债务中的银行贷款部分,应与债权人协商后,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置换债券予以置换;对于向信托、证券、保险等其他机构融资形成的债务,也应积极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置换债券予以置换。
在改善流动性方面,鼓励地方债承销团成员在回购等业务中,接受地方债作为抵(质)押品。另外,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开展在上海等自由贸易试验区发行地方债试点工作,吸引外资法人金融机构参与发行。
新增地方债方面,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对应项目资金需求、库款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发行进度安排。
置换债券的具体发行节奏中,截至第一季度末发行量不得超过30%,截至第二季度末发行量不得超过60%,截至第三季度末发行量不得超过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