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稳步推进。2015年,人民币加入SDR等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全球机构投资者对包括债券在内的人民币资产的投资需求日益增加。为进一步推动银行间债券市场对外开放,便利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者依法合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2016年3号公告,引入更多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取消额度限制,简化管理流程。根据《公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法注册成立的各类金融机构,上述金融机构依法合规面向客户发行的投资产品,以及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中长期机构投资者,均可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为维护债券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人民银行鼓励境外中长期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此类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没有额度限制。人民银行对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实施宏观审慎管理。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者通过银行间市场结算代理人完成备案、开户等手续后,即可成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参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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