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转股的目的是转嫁金融资产。一开始将银行的中长期抵押资产的打包能够使得资产证券化,降低资产风险以及加快资产的流转速度。也就是说,银行的固定资产抵押物通过证券化实现了变现,这降低了银行的金融风险,也节约了现金的准备量,使得资产结构更加优化。
一、债权债务关系转换成资本关系。需要关注的是两种产品的不同属性。债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将债务关系转化成资产的关系,通过二级市场直接套现,是一种变现的成熟手段。可是如何界定资产的价值和流转性就成了当务之急。很多大宗资产存在着天然的技术折旧或者时间折旧,本身产品的价值就不能估计。乃至一些垃圾股或者房、车的现金估值变化范围太大,直接影响了资产的评估力度,在这时产品的对冲结构和股权的相应价值转化就存在套利现象。
二、如何界定次级资产成为必要。诚如我们所知,次级资产作为流通存在限制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系统中。当然次级资产的证券化一直是西方国家实行的减轻金融机构现金压力或者降低结构性资产问题的一个很好的方式。但他事实上是进行了风险的转嫁。将次级资产的资产打包证券化,进而赋予一定的理财产品属性,作为一种标的金融产品的基础产品开始赋予价值。而这种基础的资产会被层层打包,赋予了债券、基金或者股票之类的相同产品属性。进而不断被证券化层层加杠杆,产生极大的系统性金融风险。
三、金融产品设计方面的革新。金融风险很大程度由杠杆引起,最终落实在资产的变现渠道。基于基础产品的金融产品设计本身有一个价值上的公开市场,并且能够进行基础的仓位设计和仓位控制。银行将债券进行股票的市场买卖事实上增加了一个变现渠道,在购入负债的同时将其资产化卖出。期间没有利率的成分,是一个很大的革新和进步。利率的价值转化为交易价值的波动,从而使股票的基本面直接反应资产负债结构和坏账计提的资本金结构。风险系数远没有将其变成理财产品那么大,毫无疑问是一个很好的金融产品设计方案。
四、银行的债务发股是否合法合规。我国对于金融行业的混业经营一直严格监管,《商业银行法》也没有相关的债转股的合法性的解读。虽然债转股本身的产品设计降低了风险,提高了固定资产及其他资产的流转速度,本身能够降低银行的成本,直接转化为资本输出。但不得不关注一个资本的评估过程,变现渠道的过程如何能保证债务的可偿还,以及股票市场的大额债务进入对投资人本身的投资策略影响。加强资本审定的监管成为当务之急。
正如港股上市的华融能源向22家债权银行发行的141亿股新股,对1000家供货商债权人发行的30亿股新股,新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88.6%,发行价每股1.2港元。公司现时借款及融资租赁欠款总额达224.44亿人民币,其中有179.3亿元债务已到期或即将于今年6月到期。我们不得不从个例审慎研究债转股的风险转移倾向,企业是否能够有足够资本偿还债权人,还是说通过债转股转移出去债务本身,让股民对负债买单。
债转股是否会变成全体股民对债务买单的最后风险转移,得从加强金融系统监管以及加强负债产品的资产评估开始。在相关法律法规的填充落实以及企业高管的道德风险上,还是需要监管到位。否则债转股会脱离初衷,变形成银行等债权人次级资产的风险转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