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今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其中明确指出,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属于同业业务利息往来收入。
华尔街见闻此前就曾提到,看似与债市无关的税收“营改增”,可能对债市有着致命的冲击。一些分析指出,营改增增加了银行同业征税幅度和范围,增加了债券持有和交易成本(尤其是金融债),会使得回购利率和债券收益率双双上升。
民生固收团队此前分析指出: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规定,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说,现在政策性金融债和信用债持有至到期,均需缴纳增值税,增加了债券持有至到期的成本。
对于交易型投资者说,营改增政策对各类债券的影响较小(由营业税率5%变为增值税率6%)。但对于持有至到期型投资者来说,政策性金融债及信用债面临较大的配置成本上升压力(利息收入税率从0上升至6%),国债和地方债基本无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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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营改增政策对不同种类债券带来的税收影响不同,在政策性金融债和信用债配置成本上升幅度大于国债及地方债的背景下,二者的理论利差将进一步走阔。据简化测算,持有至到期账户中金融债和国债、信用债和国债之间的理论利差上升32-37bp,交易账户中理论利差上升5-7bp。在考虑交易型和持有至到期型比例的基础上,由于营改增带来税收成本的变化,政策性金融债和国债的理论信用利差将走阔26-30bp。
营改增后,部分同业拆借业务被调出免税范围,买入返售债券的利息收入也需缴纳增值税,整体上提高机构的融资成本。但是我们认为影响较为有限:一是由于大量中小银行的前台业务一般是税前考核,暂不会因为税收成本的提高而影响拆借业务的杠杆行为;二是由于线上交易将免税,预计银行将部分拆借业务从线下移至线上,以减少税收成本。
根据人民币交易与研究论坛交易员估算,6%营业税对金融债造成的伤害在14~23个基点,对回购造成的伤害在11~13个基点。
但今晚的补充通知,明确将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纳入同业业务利息往来收入。这意味着二者将不在增值税征收范围内。消除了之前成本增加的担忧,令市场大大松了一口气。
以下为通知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有关金融业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金融机构开展下列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项所称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一)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
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交易双方进行的以债券等金融商品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
(二)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
政策性金融债券,是指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
二、《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一)项中,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身保险包括其他年金保险,其他年金保险是指养老年金以外的年金保险。
三、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
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县(县级市、区、旗),不包括直辖市和地级市所辖城区。
四、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农户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发放给农户的贷款,但不包括按照《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九)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的农户小额贷款。
农户,是指《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九)项所称的农户。
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发放给注册在农村地区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贷款。
五、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