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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风险倒逼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2016-09-14 08:31:24   来源:   

防范和化解区域性金融风险关键是要按照现代金融体系发展要求,加快金融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提高地方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具体对策可以包括:一是将区域性金融风险防范权限下放到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按照金融条块监管相结合要求,加强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将部分贴近市场、便利金融创新的监管职能下放到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市场组织机构;二是明确地方金融监管的法律依据,提高其加强金融监管的主动性和有效性;三是理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责,推进地方金融业务的统一管理;四是赋予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必要的监管资源。

研究探索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加强跨部门、跨行业、跨市场金融业务协调和信息共享,是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任务。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去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抓紧研究提出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方案”。8月6日发布的央行第二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删除了“区域性金融风险”,只保留“系统性金融风险”这一表述。央行季报表述的改变引起了不同解读:有从央行监管定位转变的角度来分析的;有的判断央行对“区域性金融风险”的态度发生了变化;有的在比较了国际金融监管经验后认为,央行意识到金融风险只有系统性风险,不存在区域性风险问题;还有的则认为区域性金融风险已经得到释放,央行暂时不提区域性金融风险。

不管央行意图如何,新常态下,防范和化解区域性金融风险关键还是应该加快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提高地方金融监管有效性。

区域性金融风险分类及其主要表现

区域性金融风险和系统性金融风险是两种范围、性质、特点、影响程度完全不同的风险,在不同时期,两者防范的重点不一样。区域性金融风险一般界定为某个经济区域内金融业出现的风险,比如区域内的某一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业务或金融产品等出现的风险都归属于区域性金融风险。按其成因可分三类:一是微观金融风险在某区域内传播、扩散,二是区域性金融风险在经济关联度高的区域间传播、扩散,三是宏观金融风险在区域性金融系统内累积扩散。

从当前来看,区域性金融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地方政府债务主要由地方政府债券、主权外债、融资平台贷款、信托委托贷款等非标、城投债券组成。据全国人大地方债务调研报告称,截至2014年底,全国地方政府债务余额总规模为24万亿元。其中,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余额为15.4万亿元,地方政府或有债务余额为8.6万亿元,对应的占比分别为64%和36%。2015年经过地方债务置换后,融资平台贷款在地方政府债务中占比44%,城投债和非标的总占比在35%左右,地方政府债券占比在20%。在经济下行压力增大、地方财政收入增长减缓的情况下,未来地方政府债务还将继续攀升,区域性金融风险日益凸显;二是房地产市场的金融风险。分税制后,各地房地产快速发展。房地产市场产业链条长、金融关联度高,一端与商业银行信贷资金相连,另一端与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让金连接,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就容易导致资金风险。当前二、三线城市房地产去产能、去库存的压力加大,很容易造成商业银行坏账率上升,诱发区域性金融风险;三是地方企业产能过剩债务风险。中国经济增长过多依靠地方政府主导,地方政府往往把GDP和财税收入视为政绩好坏的主要指标,因此,不顾同质竞争、重复建设来推动经济增长的内在动因强于产能过剩考虑。2012年以来,我国地方产能过剩问题凸显,一些资源型、传统工业企业和行业出现经营困难,导致部分地方国企资金链断裂,银行业不良贷款率上升。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背景下,如果关闭“僵尸企业”和以市场化方式去产能处置不当,很可能使过剩产能行业企业出现债务风险;四是地方金融创新带来的金融风险。在“互联网+”创新的大背景下,地方金融创新活跃,尤其是互联网金融得到迅猛发展,地方性中小型金融机构相继设立,P2P、网络众筹、金融信息服务类公司等新兴金融业态快速发展。截至2016年2月,P2P平台累计数量达3944家,累计贷款余额5006.37亿元,问题平台累计达到125家。这些新兴金融业态分布在不同区域,由于处于创新探索阶段,存在运营不规范、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五是准金融机构和民间借贷风险。目前,金融存在“脱实向虚”现象,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在此背景下,一些地方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性担保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和民间借贷等赢得了市场空间,而对这些准金融机构和民间借贷行为往往缺乏有效监管,一些机构违规经营现象突出,风险隐患大。

防范和化解区域性金融风险隐患

亟须加快地方金融管理体制改革

区域性金融风险隐患出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从宏观金融风险在区域性金融系统累积扩散的上源性成因看,由于区域发展的不平衡、不协调,同一宏观金融政策对不同区域金融运行会产生不同效应,带来不同影响。比如,央行紧缩的货币政策在抑制发达地区经济过热现象的同时,往往会造成经济欠发达区域企业的资金紧张和社会资金流动性受阻,从而诱发区域性金融风险。其次,从微观金融风险在某区域内自下而上传播、扩散的下源性角度分析,地方政府为稳增长,其对区域经济金融活动干预十分明显,一方面创新、扩大融资渠道超出了传统金融监管的视野和能力,另一方面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责定位是协助中央的金融监管,因此,为确保地方经济增长,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往往受制于地方经济发展的约束,难以发挥事前和事中金融监管作用。区域性金融风险隐患的形成与地方金融管理体制的滞后以及由此导致的金融监管有效性不强有着直接关系。目前,制约地方金融监管有效性发挥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地方金融监管主体责任模糊,监管权限和能力有限。除了现有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金融管理体制造成“三会”监管相互隔离,所形成的交叉金融风险监管缺位外,目前地方金融机构的监管主体十分复杂,大部分省市的金融办主要负责执行金融法律法规、协助金融监管、区域金融发展规划、统筹协调金融机构和企业融资。按职责,各地金融办主要是协助中央开展金融监管,对区域金融风险监管散落于不同部门。比如,有的地方典当行业由商务委负责,私募股权基金由证监局监管,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机构由银监局负责,有的地方网络贷款公司则尚未明确监管机构。多头监管过程中要么出现监管真空,要么重复监管。二是地方金融监管资源不足,监管手段落后。近年来,中小型的地方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和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缺乏必要的人力、专业技术知识等资源,面对庞大复杂的新型监管对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感到力不从心。此外,由于缺乏国家层面的法律依据和授权,地方金融部门只能以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形式进行监管,监管手段严重不足,缺乏必要的执法权,导致只能采取准入和行政性监管。三是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受制于稳增长、促发展的目标限制,主观上在金融监管活动中易忽视金融风险。由于我国经济处于发展阶段,金融监管还包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地方GDP和财政收入增长的目标要求,因此,地方政府主导金融资源配置的动机大于金融风险防范责任要求。

分析以上区域性金融风险隐患的形成,我们发现地方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未能得到充分发挥。究其原因是,对于存在的地方融资平台债务风险、房地产市场的金融风险和产能过剩行业债务风险缺乏必要的监管动力,而对于金融创新所带来的风险缺乏有效的协调监管和信息共享的防范手段。此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保护的责任意识和责任要求还有待完善提高。

如何提升地方金融监管有效性

建设“现代金融体系”是未来我国金融管理体制改革的发展趋势,金融混业经营是我国金融发展现状,防范和化解区域性金融风险关键是要按照现代金融体系发展要求,加快金融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提高地方金融监管的有效性。

具体对策可以包括:一是将区域性金融风险防范权限下放到地方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是在处理风险过程中获得收益并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金融发展与规范之间是永恒的矛盾。随着地方中小型金融机构和新型金融机构不断发展,地方金融管理机构承担了越来越多的责任,但是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权限有限。据此,应该根据我国经济发展阶段和金融发展现状,按照金融条块监管相结合要求,加强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将部分贴近市场、便利金融创新的监管职能下放到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市场组织机构,这不仅有助于提高金融治理水平,而且有助于金融稳定和支持实体经济和金融业发展的多重监管目标要求;二是明确地方金融监管的法律依据。在科学界定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防范处置责任基础上,从国家层面或省级层面出台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从法律层面界定中央与地方条块相结合的监管工作机制,赋予地方金融部门在风险处置和区域性金融稳定方面的管理职权,提高其加强金融监管的主动性和有效性;三是理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责,推进地方金融业务的统一管理。打破部门壁垒,将分散于各部门的金融和类金融监管职能整体集中至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同时要克服只注重地方经济发展,不注重风险监管的思维,规范和完善对地方金融机构和新型金融机构的监管;四是赋予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必要的监管资源。互联网金融以及交易方式的创新给传统的金融监管带来巨大挑战,如果缺乏必要的技术手段保障信息透明度和动态监管资源,必将带来金融风险。为适应地方金融创新发展和监管需要,需要加强专业性强的地方金融人才队伍建设,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加强区域内金融监管信息数据交换与整合,建立健全地方金融数据检测平台,强化事中事后金融动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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