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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化债转股丰富了化解风险资产手段

2016-10-11 13:54:54   来源: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三去一降一补”工作要求,加强金融对供给侧改革的支持,国家发改委牵头财政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探讨通过债转股方式降低企业杠杆率,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昨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为新时期下市场化债转股指明了方向。

近年来我国经济增速放缓,部分行业出现严重产能过剩,企业债务规模明显扩大,杠杆率高企。2013年至2015年,我国非金融企业杠杆率分别为146%、152%、160%,呈持续上升趋势,企业过高的杠杆率导致银行资产质量压力增加。根据中国银监会发布的2015年第四季度主要监管指标数据显示,2015年四季度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12744亿元,较上季末增加881亿元;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1.67%,较上季末上升0.08个百分点。中国银行业整体不良率连续4年攀升。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各种风险叠加,给社会经济转型和结构调整带来各类问题。企业、银行、社会各方期盼有利于企业降杠杆的政策和举措,能够短期内合理解决各方迫在眉睫的问题,实现多方共赢。

二十世纪末,国务院将债转股作为搞活国有大中型企业、实现三年国企脱困、解决银行不良资产问题的重大举措。新时期,在法制化、市场化前提下,债转股有望成为有效降低企业杠杆、促进银企合作的重要方式之一。在目前的实践中,以中国银行为例,也在采取以企业股权抵偿银行债权的方案,解决一些不良资产问题:

一是由债务人或关联企业(一般为上市公司)向银行附属公司定向增发股票,定向增发所得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附属公司成为上市公司股东;二是根据法院司法重整程序裁定,债务人以自身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或关联上市公司股票(含退市、新三板等)抵偿所欠银行债务,待债务人盘活债务、恢复经营、股票恢复交易后,银行择机处置变现,保全信贷资产;三是通过法律诉讼后经法院裁定,以债务人持有的对外投资股权抵偿债务。

在实际推进过程中,涉及重整的项目往往债务规模巨大、债务结构复杂、牵涉主体众多,整个过程涉及银企双向选择、清产核资、法律主体、资本运作等一系列结构化安排,推进有一定难度。例如在客户选择上,为保证投资安全并获得合理回报,债转股目标公司可能选取一些具有市场竞争力、但短期资金压力较大的企业,部分企业议价能力较强,排斥银行以股东身份介入,部分企业原大股东也不希望银行分散股权结构或稀释控股权。在估值定价技术上,企业估值定价需要会计、评估、法律等多方面专业支持,其中非上市公司不易寻求参考市值,比上市公司难度更大。在法律上的限制方面,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实践中依据法院裁定被动接受的抵债股权也应自取得日起两年内予以处置,不得长期持有。

国务院发布《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为商业银行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扫清了障碍,理顺了思路,指明了方向,是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防风险的重要结合点。市场化债转股方式丰富了商业银行化解高风险资产手段,能够有效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有利于减轻企业债务负担,降低杠杆率,改善资产负债表,帮助企业降本增效,为企业后续发展赢得时间和空间。市场化债转股有利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提升供给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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