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8日对《关于融资融券业务营业税问题的公告》进行解读时表示,证券公司是实际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并取得融资融券业务收入的单位,因此,按照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证券公司应作为融资融券业务的营业税纳税人,就其取得的融资融券业务收入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营业税。
目前,融资融券业务由证券公司统一集中管理,融资融券合同由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证券公司以自己名义开设的专用资金账户和专用证券账户向客户融出资金和证券,并向客户直接收取融资利息或融券费用。证券公司在异地设立的营业部仅负责接收客户申请、在系统内录入客户资料、协助开户等辅助工作。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证券公司在异地设立营业部并非实际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并取得融资融券业务收入的单位,不应作为两融业务营业税纳税人,也不应就两融业务收入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