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设长江经济带
国家级转型升级示范开发区的通知
发改外资[2016]1111号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重庆市、四川省、云南省、贵州省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战略部署,根据《关于建设长江经济带国家级转型升级示范开发区的实施意见》(发改外资[2015]129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各地报送的创建长江经济带国家级转型升级示范开发区(以下简称转型升级示范开发区)方案进行了评审。经商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将苏州工业园区等33个开发区确定为转型升级示范开发区。
二、建设转型升级示范开发区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进一步增强开发区功能优势,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更加突出地位,在保护生态的条件下推进发展,为推动长江经济带产业转型升级和分工协作发挥积极作用。
三、长江经济带各省(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要按照《长江经济带国家级转型升级示范开发区建设要求》(见附件2),加强对转型升级示范开发区建设的指导,以坚持生态优先、转变发展方式、创新体制机制为导向,推进转型升级示范开发区在绿色发展、创新驱动发展、产业升级、开放合作、深化改革等方面探索所有经验、取得实际成效。对于转型升级示范开发区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按照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部署,统筹协调转型升级示范开发区建设,对转型升级示范开发区实行动态管理,总结复制推广转型升级示范开发区典型经验和做法,并从规划引导、改革试点、专项安排等方面予以支持,全面推进转型升级示范开发区建设和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