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和银监会近日联合发布《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为国务院于2015年4月发布的《关于实施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配套实施细则。
目前,银行卡已成为使用最广泛的非现金支付工具。截至2015年底,我国累计发行银行卡54.42亿张,全年银行卡消费55.00万亿元,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47.96%。而在银行卡产业发展中,银行卡清算机构发挥着核心作用。
《办法》细化了《决定》中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管理的各项条件,明确了银行卡清算机构在筹备、开业、机构变更及业务终止等环节的相关申请材料要求与办理程序,对银行卡清算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任职资格管理,完善了银行卡清算市场准入制度,确保符合条件、具备稳健经营能力的机构进入市场。
《办法》将银行卡清算机构的准入分为筹备和开业两个阶段。筹备申请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年内完成筹备工作,筹备期间不得从事银行卡清算业务。开业申请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将同时获发开业核准文件和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并应当在6个月内开业。
而对于已在境内从事银行卡清算业务的境内机构如中国银联,应当凭原批准从事银行卡清算业务的文件,参照《办法》对开业申请的资质管理要求申请《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
而在备受关注的境外银行卡清算机构参与中国银行卡清算市场上,如境外银行卡清算机构仅为境内持卡人提供跨境交易的外币银行卡清算服务,则无需申请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只需向监管部门报告业务开展情况。其中与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合作发卡应当采用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的发卡行标识代码,不得变相从事人民币的银行卡清算业务。
但对于这类机构,有一条兜底条款:境外机构的业务发展如对境内银行卡清算体系稳健运行或公众支付信心产生重要影响,则应当在境内设立法人,依法获得准入。
至于境外银行卡清算机构如要进一步提供人民币银行卡清算服务,则应依法申请设立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在机构准入涉及的设立条件、办理程序、业务管理等方面,《办法》对境内和境外投资者申请设立银行卡清算机构均同等对待,作出统一要求。外国投资者亦可通过并购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参与我国银行卡清算市场,但应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办法》对银行卡清算机构设定了一些核心管理要求。银行卡清算机构应是专门从事银行卡清算业务的企业法人。已开展其他业务的,《办法》要求其在开业申请前完成相关业务的剥离。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有助于有效隔离业务交叉风险,并能够确保银行卡清算机构在银行卡产业中的独立性。
对于境内发行的银行卡在境内使用,应通过境内银行卡清算业务基础设施完成交易处理;除跨境交易外币的银行卡清算服务外,与境内入网机构的银行卡交易资金清算应当通过境内银行以人民币完成资金结算。这一规定可确保相关金融信息的存储、处理和分析在境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