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深化农垦改革专项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广州、南京市农垦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5〕33号)对深化农垦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改革做出了全面部署和安排。由于农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方利益关系错综复杂,特别是垦区管理体制、资源禀赋、发展水平存在很大的差异性,推进农垦改革发展必须在毫不动摇坚持新时期农垦改革的定位和方向,坚守不能把国有经济改没了、把农业改弱了、把规模改小了底线的前提下,鼓励垦区根据实际进行差别化探索,最大限度释放改革的综合效应。经征求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国务院国资委、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国家旅游局、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扶贫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粮食局、全国总工会同意,决定在全国各垦区组织开展深化农垦改革专项试点工作,通过试点先行,探索改革路径,积累改革经验,全面推进农垦各项改革。
现将《深化农垦改革专项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垦区按照方案要求,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并报送试点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专项试点方案请于2016年7月15日前报送我部农垦局。
农业部办公厅
2016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