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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企业全面实施外债资金意愿结汇

2016-06-16 13:22:44   来源:   

自2015年6月1日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实行改革后,经过了一年的时间,自由结汇不再是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的红利,包括中资企业在内的境内企业(不含金融机构)都从2016年6月15日起进入自由结汇时代。

15日,外汇局发布公告称,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更好地满足和便利境内企业经营与资金运作需要,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企业外债资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同时统一规范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及支付管理。

据了解,支付结汇制度的出台,是为了打击外汇非法投机活动,遏制资本金和外债结汇的短期快速增长。具体来说,对于一次结汇金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应要求申请“书面支付命令”,直接向其指定的收款人进行支付。在20万美元以下(含)的小额支付,可以不要求申请企业提供“书面支付命令”,但该企业在办理下一笔结汇时,应提供上一笔结汇资金的用途明细清单等。

不过,这一制度也存在缺陷,外汇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刘漪曾撰文指出,支付结汇制度虽然对于维护我国的国际收支平衡,防止“热钱”流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企业规避汇率波动风险的合理需求。此外,在政策执行过程中,还存在银行审核手续繁琐且流于形式的问题,企业和银行设法规避管理的现象也时有发生,由此导致支付结汇制度管理成本上升、管理效果下降的矛盾日益突出。

因此,相比之下,最新改革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就可根据境内机构的实际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结汇,且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比例暂定为100%,自由度和便利度大大提高。不过,新规并未废止支付结汇制度,“在实行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的同时,境内机构仍可选择按照支付结汇制使用其外汇收入。银行按照支付结汇原则为境内机构办理每一笔结汇业务时,均应审核境内机构上一笔结汇(包括意愿结汇和支付结汇)资金使用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与去年颁布的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改革政策相同的是,本次新规明确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对资本项目收入的使用实施统一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然而,稍有不同的是,新规缩减了负面清单的范围。

具体来说,根据新规,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除银行保本型产品之外的其他投资理财;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除外;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

此外,新规同样强调银行应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展业原则,在为境内机构办理资本项目收入结汇和支付时承担真实性审核责任,外汇局也会进一步强化事后监管和违规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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