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做出总体部署。
《意见》提出,科学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形成中央领导、合理授权、依法规范、运转高效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落实基本公共服务提供责任,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效率,促进各级政府更好履职尽责。2016年,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指导意见要求,研究制定相关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改革具体实施方案。选取国防、国家安全、外交、公共安全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率先启动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同时,部署推进省以下相关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
专家表示,随着税制改革不断深入,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政体制发生了变化,因此必须要进行调整,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有利于理顺各级财政关系,并正确引导政府投资行为,促进经济社会均衡发展。
坚持财政事权由中央决定
《意见》指出,坚持财政事权由中央决定。在完善中央决策、地方执行的机制基础上,明确中央在财政事权确认和划分上的决定权,适度加强中央政府承担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和能力,维护中央权威。要切实落实地方政府在中央授权范围内履行财政事权的责任,最大限度减少中央对微观事务的直接管理,发挥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加强区域内事务管理的优势,调动和保护地方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坚持法治化规范化道路。要将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基本规范以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形式规定,将地方各级政府间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相关制度以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形式规定,逐步实现政府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法治化、规范化,让行政权力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内运行,加快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
坚持积极稳妥统筹推进。要从积极稳妥推进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全局出发,先在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上突破,为建立科学规范的政府间关系创造基础性条件。要处理好改革与稳定发展、总体设计与分步实施、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准确把握各项改革措施出台的时机、力度和节奏,加强中央与地方之间以及各部门之间的协同合作,形成合力,确保改革扎实推进,务求实效。
中央财经大学国防经济与管理研究院副院长张广通认为,在全面营改增后,之所以要进行央地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因为增值税是税制体系中最大的一个税种,而营业税是地方税收收入最主要的部分。营改增后,地方财政收入明显减少,预算稳定和地方财政的平衡受到影响。随着税制改革不断深入,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政体制发生了变化,因此必须要进行调整,重新划分财政事权,稳定地方财政收入,给继续推进税制改革提供动力。
完善中央与地方支出责任划分
《意见》指出,改革的主要内容,一是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划分。适度加强中央的财政事权。要逐步将国防、外交、国家安全、出入境管理、国防公路、国界河湖治理、全国性重大传染病防治、全国性大通道、全国性战略性自然资源使用和保护等基本公共服务确定或上划为中央的财政事权。
保障地方履行财政事权。要逐步将社会治安、市政交通、农村公路、城乡社区事务等受益范围地域性强、信息较为复杂且主要与当地居民密切相关的基本公共服务确定为地方的财政事权。减少并规范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建立财政事权划分动态调整机制。
二是完善中央与地方支出责任划分。中央的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地方的财政事权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区分情况划分支出责任。
三是加快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省级政府要根据省以下财政事权划分、财政体制及基层政府财力状况,合理确定省以下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避免将过多支出责任交给基层政府承担。
在时间安排方面,《意见》指出,2016年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指导意见要求,研究制定相关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改革具体实施方案。选取国防、国家安全、外交、公共安全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率先启动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同时,部署推进省以下相关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2017—2018年,总结相关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经验,结合实际、循序渐进,争取在教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参照中央改革进程,加快推进省以下相关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2019—2020年,基本完成主要领域改革,形成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清晰框架。及时总结改革成果,梳理需要上升为法律法规的内容,适时制修订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研究起草政府间财政关系法,推动形成保障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科学合理的法律体系。督促地方完成主要领域改革,形成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清晰框架。
专家建议,在推进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过程中,一方面要做好事权和支出责任的顶层设计工作,另一方面要通过试点发现实施此项改革的难点和问题,协调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共同利益,实现二者的“激励相容”。该项改革还应与税收制度改革相配合,做好地方主体税种的培育和确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