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等15部门日前联合公布《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引起行业内广泛关注。作为此次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的一个重要领域,《实施方案》针对目前互联网股权融资存在的突出问题,以促进互联网股权融资规范发展为主要目标,将互联网股权融资活动纳入整治范围,明确了整治目标和原则、整治重点和要求、职责分工和时间进度安排。
对于《实施方案》,北京大学教授、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彭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最大的关注点在于强调了互联网股权融资活动的政策界限。专项整治以解决当前互联网股权融资领域的突出问题为重点,将有利于互联网股权融资的长远规范发展,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记者:《实施方案》明确的互联网股权融资活动的政策界限有哪些?
彭冰:《实施方案》以规定禁止从事的活动的方式,明确地给出了互联网股权融资活动的政策界限,包括不得擅自公开发行股票或变相公开发行股票,不得非法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不得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虚假违法广告宣传,不得挪用或占用投资者资金等。这些就是开展互联网股权融资活动的红线,一旦逾越,将被依法规范和查处。
记者: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不得以“股权众筹”名义从事活动的依据是什么?
彭冰:2015年7月,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将股权众筹融资定义为通过互联网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根据现行《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依法经过核准。因此,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未经核准,互联网股权融资只能以非公开方式进行,绝不能以“股权众筹”的名义突破法律界限,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股票,这也是被《实施方案》所明确禁止的行为。简单说,在现行法下,任何互联网平台宣称自己是做股权众筹的,都是不规范的。如果是真的在做,就是擅自公开发行;如果是假的在做,那就是虚假宣传。
记者:专项整治将对互联网股权融资有何影响?
彭冰:此次专项整治,从短期来看,当前互联网股权融资领域的突出问题将得到有效治理。从长期来看,对于股权众筹模式的合法化,还需要《证券法》及时修改,为通过互联网向公众发行股份募集小额资金开拓合法渠道。股权众筹是随着技术进步而出现的创新直接融资模式,是否能够有效降低融资成本、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大家都有所期待,以美国为首的各国立法者也纷纷修改法律,允许其在小额和风险可控的情况下进一步发展。中国面临更为严重的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对于股权众筹也应当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允许其规范发展。因此,我们也呼吁各方加快《证券法》修改进程,为股权众筹的合法化提供法律依据。
相信通过此次专项整治,互联网股权融资领域将“去伪存真”,行业将进入相对规范发展的新阶段,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将得到进一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