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银监局18日正式发布《关于简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机构和高管准入方式的实施细则(2016年)》。该细则对2014年发布的上海自贸区内银行机构和高管准入监管方式作了进一步扩充和修订。
根据此次颁布的《细则》,适用自贸区银行准入简化政策的机构,从原来的“区内设有分行及以上管辖行的全国性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邮政储蓄银行)、上海本地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扩展至“在沪中资商业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取消了原先需要先在区内设分行及以上管辖行的前置条件,只要是在沪银行机构即可。同时,适用的机构类型覆盖到全部中资商业银行,将邮政储蓄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纳入简化范围。
《细则》率先探索银行机构董事和高管人员在同质同类以及非同质同类银行机构间调动的准入简化政策。将实行事后报告制的高管范围从“区外分支机构的高管向区内同一法人机构平级调动或改任较低职务”扩展至“区外或区内现任银行业高管人员向区内同质同类银行机构间平级调动或改任较低职务”。
同时明确“区外或区内现任银行业高管人员向区内非同质同类银行机构间平级调动或改任较低职务的任职资格审查,无须进行任职资格考试,仅需向原任职资格审查部门征求意见”,即取消了非同质同类机构间调任的“笔试”环节。
此外,《细则》对标银监会新的行政许可法规,以尽可能降低机构报送材料的复杂程度为目标,取消或简化了部分报送要求。如取消授权书应经过公证或认证的要求,将“营运资金验资报告”改为“营运资金到位证明”等,减少机构的报送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