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调整核准制下外商投资项目范围 - 政策法规宏观经济 - 冶金网-首页-钢材 薄板 不銹钢 炉料 生铁 铁矿石 价格 行业分析 出厂价格 市场价格 宏观政策 进出口数据

热门关键字:钢材 炉料 不锈钢 铁矿石 板材

010-65123585

当前位置:首页 > 宏观经济 > 政策法规宏观经济 > 正文

发改委:调整核准制下外商投资项目范围

2017-01-19 14:26:04   来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要求,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核准制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范围为:

(一)《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我委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三)前两项规定之外的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第一至十项所列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第一至十项的规定核准。

二、核准范围之外且不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三、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精神,进一步加强吸引外资工作,在外商投资管理中做好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简化核准和备案程序,营造良好的外商投资环境,提高利用外资水平和质量。

四、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抓紧规范和完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简称在线平台),加强应用和管理,全面依托在线平台办理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手续,将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相关政策及办事指南等通过在线平台公开,及时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同时,按照地方平台与中央平台的对接要求,及时、准确交换外商投资数据。

关于我们 | 钢铁知识 | 资讯服务 | 联系我们 | 本站导航

主管单位:冶金工业信息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隆福寺街95号隆福寺北里5号楼3层 京ICP备05058732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2096号

版权所有:冶金工业信息中心 联系电话:86-010-65123585 电子邮件:info@metal.net.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