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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工作的通知

2017-04-12 14:58:34   来源:   

苏财工贸〔2017〕13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三五”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157号)和《江苏省“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专项规划》(苏政办发〔2017〕5号)有关规定,为稳步推动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经省政府同意,江苏省地方财政(包括省及省以下财政)继续对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给予适当补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方财政资金的补助对象、标准

(一)补助对象

2017年本省范围内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和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

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其中:私人消费者仅限于购置新能源乘用车。

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符合《江苏省“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专项规划》,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符合《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验收细则(试行)〉的通知》(苏新汽〔2015〕11号)相关要求。

省属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根据所在设区市补助标准计算补助金额,补助资金由省财政负担。其他各类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均按属地原则纳入当地补助范围。

公共领域充电设施按属地原则纳入当地补助范围。

(二)补助标准

省级财政对不同类型和车型补助标准见附件1。

省级财政对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补助资金根据各设区市上年度新能源汽车实际推广应用情况等确定。

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由各地按照本地区补助标准统筹补贴给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和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

各设区市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包括所辖的县(市)、区)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实施细则,自行研究确定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补助标准、补助方式及操作流程等,补助政策要体现鼓励新能源汽车应用和充电设施运营的导向,对闲置的车辆和充电设施不予补助。车辆购置最高补助额度严格执行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规定,地方财政给予的补助资金不得超过相应车型中央财政补贴额的50%(见附件2)。

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拨付方式

(一)购车补助资金

省级财政购车补助资金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办法下达。本年度根据按各设区市上报的新能源汽车年度推广计划预拨部分省级补助资金,由各设区市根据本地区新能源汽车实际推广和使用情况及当地补助标准统筹拨付给购买者。

2018年上半年,对2017年纳入各设区市(包括所辖的县(市)、区)财政补助范围的新能源汽车按本通知规定标准进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清算,多拨的结转下年使用,少拨的予以补足。

(二)充电设施建设补助资金

省级财政对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补助资金按年度拨付。2018年上半年,省财政会同省有关部门根据各设区市2017年新能源汽车实际推广应用情况(纳入各地财政补助范围的新能源汽车,按国家标准折合为标准车)拨付省级补助资金,支持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

省级财政购车补助资金清算和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申请工作另行通知。

三、明确职责分工,落实主体责任

(一)省经信委牵头做好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申报材料的审核等工作,会同省有关部门对各设区市申请纳入省财政补助范围的新能源汽车及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省财政厅根据省经信委提供的审核确认报告按规定程序拨付补助资金。

(二)各设区市应切实承担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主体责任,做好本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组织实施工作。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规定加强对本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资金申报使用管理的监管工作,按各自职责对车辆上牌、车辆运营、补贴申报、数据审核等环节严格把关。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和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设区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财政部门牵头负责制定本地区补助细则并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三)各设区市应根据《江苏省“十三五”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和本通知要求,抓紧制定本地区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计划,经市政府同意后,于3月31日前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要尽快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实施细则,并于5月底前报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备案。对不能按时制定本地区财政补助细则的地区,清算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时视情况按一定比例予以扣减。

附件:1.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2017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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