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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调控措施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2017-04-20 09:49:22   来源: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针对当前我市房地产市场形势,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省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有关政策,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研究,确定对当前房地产市场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优化居住用地供应。本着“增加总量、控制热点、均衡供地”原则,实施精准供地,平抑土地市场。

二、引导企业理性竞价。结合土地出让溢价率提高项目预售条件,居住用地出让溢价率达到100%以上(含)的,项目主体结构完工后方可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溢价率达到150%以上(含)的,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方可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设定居住用地出让最高限价,当竞买人报价超过最高限价时,按竞基础设施或公益设施建设进行出让。

三、本市户籍家庭已拥有一套住房或有住房贷款记录的,申请住房贷款均视为第二套住房贷款,首付比例提高至60%。其中商业按揭贷款最长年限缩短至25年,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基准利率的1.1倍。

暂停向使用过2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发放公积金贷款。取消凭缴纳住宅维修资金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

非本市户籍家庭购买住房贷款首付比例提高至60%,商业按揭贷款最长年限缩短至25年。

四、限购区域内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购买的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五、依法严厉查处捂盘惜售、炒作房价、制造和散布虚假消息、发布虚假房源及价格信息、欺骗消费者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涉案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一经查实,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开发企业停止预售及网签,2年内不得参与本市土地交易,中介机构吊销营业执照,并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

将长清区、章丘区纳入限购范围,本次及此前我市已出台的调控政策一并执行。

本通知自2017年4月20日起施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