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办环资〔2017〕654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推进我国再制造产业规范化规模化发展,根据《关于组织开展第二批再制造试点验收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6]1362号)要求,我委组织开展了第二批再制造试点验收工作。验收分为试点单位自查、第三方机构验收、验收报告复核和结论公示等环节。现将验收结论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通过验收的试点单位,可继续标识我委、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再制造产品标志,可按照规定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补助、支持再制造产品推广等相关政策支持。转地方跟踪实施的再制造试点单位,待建设期满后,由所在地发展改革委负责验收并以适当形式公布。被撤销试点资格的单位,不再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附件:1、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7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