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住房备案价格管理的通知
各区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住房价格管理的意见》(锡政办发[2017]68号),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商品住房申报备案价格高于2016年10月份所在区域商品住房成交均价的统一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受理。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价格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无锡市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申报表》、《无锡市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申报信息流转表》、《无锡市商品住房(一房一价)价格公示表》及营业执照、商品房预售方案、预(销)售房屋分层平面图。
(2)同楼盘或同区域成交价水平(2016年10月份成交均价)。
(3)项目开发建设成本。申报价格高于2016年10月份所在区域商品住房成交均价的,须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具体名单在物价局政务网站上查阅)出具的房地产企业商品住房成本审核报告(装修房还须另提供装修成本审核报告)。
(4)其他必要材料。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1)申报材料不全的;
(2)申报价格备案的商品住房规模低于3万平方米(尾盘除外);
(3)商品住房备案价格确定后1年内重新调高的;
(4)同一项目分批报备的,后一批次申报备案价格高于前一批次备案价格的;
(5)同一项目分批报备的,前一批次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后尚未出售(无法提供认购书和收取定金电子凭证)或者涉嫌捂盘惜售的项目,申请后一批次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的。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住房预售证后10天内,应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经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每套房屋价格。
五、商品住房备案价格应综合考虑开发项目成本、区域价格水平、政府调控目标等因素,通过集体审议合理确定。对于个别情况特殊、申报备案价格过高的,价格部门可会同住建等相关部门进行会商,或者通过专家评审等形式确定备案价格。
六、各级价格、住建部门应各司其责,信息互通共享,密切工作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稳定我市商品住房价格的相关工作。
无锡市物价局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