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政办字〔2017〕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45号)精神,加强房地产市场分类调控,抑制房地产市场泡沫,防止房价出现大起大落,确保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在落实好《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唐政办字〔2017〕57号)要求的基础上,启动如下调控措施:
一、严格区域性商品住房限购措施
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在我市连续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限购1套住房(所称住房均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在我市连续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以上范围内向其售房。购房时间以交易合同网上签约时间为准,补缴的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不得作为购房有效凭证。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民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建立分工明确、协调有序的审核工作机制,加强对购房人资格审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
在我市无房且无贷款记录的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不得向其发放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暂停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装修贷款、父母为子女购房贷款业务;借款人还款能力不足时,仅限于其父母作为共同还款人参与共同还款;停止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置换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三、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经河北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委员会商定,对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调整如下:在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购买首套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居民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四、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
各地要严格商品房价格监管,引导开发企业理性定价。取得预售许可或办理现房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10天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并进行销售。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不得超出备案价格对外销售。未到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的,暂不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不予办理合同网签备案。
五、切实落实地方政府责任
各地政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充分认识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控房价、防泡沫、防风险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切实承担起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主体责任,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完善工作机制,建立房地产调控联席会议制度,把做好房地产市场管控作为当前重要任务来抓,正确研判当前房地产市场形势,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投机炒房,抑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以上政策措施自2017年5月18日起执行。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