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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综合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

2017-06-22 13:03:19   来源: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和自治区党委十届二次全会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快自治区现代综合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落实交通建设有效投资,扩大运输服务有效供给,拓展新的发展空间,加快构建安全便捷、畅通高效、绿色智能的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全面提升交通运输的服务质量和效益,切实发挥交通运输经济社会发展先行官作用,为自治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实基础和有力保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任务

“十三五”时期,全区公路建设确保完成投资4500亿元,新增公路通车里程2.5万公里,其中,新增高速公路5000公里、一级公路4000公里,到2020年,全区公路通车总里程达到20万公里,其中,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分别达到1万公里;铁路建设完成投资2000亿元,全力推进快速客运铁路建设,不断完善既有路网,提高路网质量和技术水平,到2020年,全区铁路运营里程达到16500公里,快速客运铁路总里程达到2000公里以上(高速铁路400公里);民航建设完成投资300亿元,建成由1个区域性枢纽机场、19个支线机场、4个通勤通用机场群组成的互补协调的多层级航空体系,到2020年,全区民用机场总数达到59个。

二、政策保障措施

(一)完善建设管理体制。现代综合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建设管理体制,明确责任,统筹推进。公路方面,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及自治区确定的部分重大项目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及其所属平台公司负责筹资并组织实施;地方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道项目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筹资并组织实施,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争取国家投资和筹措安排自治区补助资金;农村牧区公路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筹资并组织实施,其中,列入“十三五”规划的项目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争取国家投资,并落实自治区补助资金。铁路方面,快速铁路在争取国家投资基础上,不足部分由自治区和盟市共同承担;普速铁路、铁路专用线以企业投资为主,地方政府可根据项目属性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作用,给予资金投入或负责征地拆迁费用。民航方面,干线、支线等运输机场建设在争取国家投资基础上,以盟市、旗县(市、区)筹资为主,自治区适当补贴;通用机场建设以地方政府或企业投资为主,以自治区补贴和争取国家投资为辅。

(二)加大各级政府资金投入力度。从2017年开始,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公路、铁路、民航建设投资力度。自治区财政通过预算安排、发行地方专项债券、交通基础设施PPP基金、争取中央交通专项债券等每年筹措250亿元建设专项资金。公路方面,在保证现有价税改革交通专项资金的基础上,自治区每年筹措100亿元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地方高速公路资本金和普通国省道补助资金。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一致的原则,解决本级政府应承担的建设资金。铁路方面,自治区每年筹措100亿元建设专项资金用于项目资本金,主要用于快速铁路和自治区确定的重点铁路项目的资本金,项目征地拆迁费用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工程费用由盟市和自治区按比例分担(乌兰察布市、兴安盟按照37的比例分担,其他盟市按照46的比例分担)。民航方面,自治区每年筹措50亿元建设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干线、支线、通用机场建设,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承担本级的相应建设资金。

(三)加大投融资管理和创新力度。充分发挥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公路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内蒙古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盟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平台的职能职责,在进一步加大融资力度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建设、运营、维护的优势,加快推进公路、铁路、民航基础设施建设。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自治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以高速公路和收费一级公路融资租赁、资产化、特许经营等融资方式,盘活公路存量资产,拓宽资金筹措渠道。进一步扩大内蒙古公路、铁路交通基础设施产业基金规模,充分发挥引导增信作用,并适当延长基金使用期限。

(四)分工负责推进项目前期工作现代综合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事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自治区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环保、林业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调配合,依据自身职责职能,负责做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土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土地林地征用等前期支撑性文件的办理、审批和协调工作。重点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勘测设计工作可以相互交叉进行,在路线布设和建设方案基本确定的前提下,可提前开展勘测设计等工作。桥梁、隧道等控制性工程,在申请先行用地的条件下可先期开工建设。

(五)实行征地拆迁工作地方负责制。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全面负责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和安置工作,征地、拆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标准执行,并确保在项目开工前提供建设“净地”。项目建设征迁范围内的电力、电信等设施由产权单位自行拆除或迁移,按建安费予以补助。压覆矿资源补偿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压覆矿业权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国土资发〔2014〕17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国土资发〔2014〕250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严格规范招投标程序。招标投标工作由项目法人依法组织进行,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交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21号)的规定,为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招标投标创造条件,提供及时和优质的服务,保证招标投标顺利开展。

三、强化组织领导和监督考核

(一)成立领导小组。成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自治区发展改革、交通运输、财政、国土资源、环保、林业、文化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自治区现代综合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厅长兼任。各盟市、旗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

(二)强化责任考核。建立公路、铁路、民航建设绩效考评机制,加强规划实施的动态监控,将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等纳入年度目标考核范畴。对于工作积极性高、责任落实好、前期工作和配套资金完备的盟市,将加大项目和资金支持力度;对于考核落后的盟市将相应核减下年度项目和投资安排。各盟市要将综合交通建设任务目标纳入本地区年度考核范围。

2017年6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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