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煤矿产能登记公告制度开展建设煤矿产能公告工作的通知》(国能发煤炭〔2017〕1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关于建立和完善煤矿生产要素登记公告制度的通知》(内煤局字〔2014〕75号)等相关要求,现将截止2017年6月底我区建设、生产煤矿生产能力等信息予以公告。并发布在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官方网站“内蒙古煤炭网”(www.nmgmt.gov.cn)“公文公告”栏目。
生产煤矿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不得超能力组织生产,确保生产安全。煤矿建设项目须按照核准(审批)的生产能力建设,严禁批小建大。煤矿建成后须履行竣工验收程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后方可转入正常生产。煤矿生产能力发生变化后,煤矿应及时申请变更登记。
特此公告。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生产煤矿生产能力情况
2.内蒙古自治区建设煤矿生产能力情况
2017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