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首批重点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程实施方案的复函
发改办振兴〔2017〕1336号
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南省、重庆市、陕西省发展改革委:
你们报来的有关地方重点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工程实施方案”)收悉。根据《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专项管理办法(试行)》(发改振兴规﹝2016﹞2739号),我委委托专业工程咨询机构对上述工程实施方案进行了评估论证。现将有关情况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河北省下花园区采煤沉陷区等17个重点采煤沉陷区工程实施方案通过评估论证(名单附后),并纳入我委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范围。
二、请组织有关地方按评估意见认真修改完善工程实施方案,并于8月15日前将修改后的工程实施方案报我委,以作为各地后续组织工程实施和我委开展工程管理的重要依据。
三、请切实加强对本省(区、市)重点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程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协调推动出台配套支持政策,督促地方完成工程实施方案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促进采煤沉陷区转型发展。
联系人:国家发展改革委振兴司资源型城市发展处
蒋大伟010-68505532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