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发改能源〔2017〕629号
省电力公司:
报来《关于申请核准宁波明州500千伏变电站第二台主变扩建工程项目的请示》(浙电发展〔2017〕352号)及有关材料收悉。项目已列入2016年浙江省500千伏交流电网项目前期和核准工作计划,项目申请报告已通过省发展规划研究院组织的评估。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满足宁波市海曙区、鄞州区、奉化区、宁海县和象山县用电负荷需要,提高500千伏明州变、宁海变供区供电能力,增强电网供电可靠性和安全性,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同意建设宁波明州500千伏变电站第二台主变扩建工程(2016-330000-44-02-015800-000)。
项目单位为省电力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宁波市海曙区。本期扩建工程在现有用地内实施,不新增用地。
三、项目建设内容为:扩建500千伏明州变,装设1台100万千伏安主变,新增2组60兆乏低压电容器;本期500千伏、220千伏均无新增出线。项目应于2019年电力迎峰度夏前建成投产。项目建成后,明州变主变规模达到2×100万千伏安。
四、经评估,项目静态投资估算为4612万元,动态投资估算为4655万元。资本金占动态总投资的25%,由省电力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其余向金融机构贷款解决。在初步设计阶段,应认真做好投资概算工作。
五、省电力公司在项目建设中,应严格遵守《浙江省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各项规定,贯彻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批复意见和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内容,做好环境保护和节能降耗工作。
六、省电力公司要加强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严格落实社会稳定风险防控措施,积极做好群众沟通和宣传工作,全力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社会稳定工作。
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分别为省建设厅《(国家级)500kV浙江宁波明州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浙规选字第〔2013〕061号)、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编号:3302122015A10007)等。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等主要建设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
九、省电力公司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报建手续。
十、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省电力公司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7月17日
附注:投资项目执行唯一代码制度,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投资项目“平台受理、代码核验、办件归集、信息共享”。请项目业主准确核对项目代码并根据审批许可文件及时更新项目登记的基本信息。
抄送:省建设厅、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宁波市发展改革委、宁波市经信委,海曙区、鄞州区发展改革局、经信局。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7月18日印发